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主任:康軍
主持省發展改革委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東新
分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處、交通運輸處(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處(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人事處、直屬機關黨委、省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區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省災後重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培訓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省工程諮詢中心(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省節能評審中心)。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馮旭
主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主持省紀委派駐省發展改革委紀檢組工作,分管委巡察工作。
•黨組成員、副主任:曹天民
分管發展規劃處(推進城鎮化工作辦公室)、國民經濟綜合處、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農村經濟處、社會發展處、國際產能合作辦公室、省經濟研究院(省信息中心)。
•黨組成員、省能源局局長:孟開
主持省能源局工作,分管價格管理處、行政事業收費與服務價格處、電力處、煤炭石油處、新能源處、油氣管道處、省價格監測中心、省價格認證中心。
•黨組成員、省以工代賑易地搬遷辦公室主任:賈永安
主持省以工代賑易地搬遷辦公室(省生態移民辦公室)工作,分管地區經濟處(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省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省價格舉報中心)、省成本調查監審局、委幫扶工作。
•黨組成員、副主任:汪尚學
分管政策法規處、財政金融處、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產業協調處、高技術產業處、就業和收入分配處、經濟貿易處、經濟(裝備)動員辦公室、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電子政務中心、省政府政務大廳省發展改革委視窗。
•副巡視員:朱維昌
國家發展改革委掛職。
•副巡視員:肖福林
協助委黨組成員工作,協管直屬機關黨委。
主要職能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事態,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職責,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等重大問題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推進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職責,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審定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協調全省經濟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價格和收費政策及管理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調整省管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開展全省價格與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組織開展全省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市場價格監測、涉案財務價格鑑定和價格認證;承擔全省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審核;指導全省價格和收費管理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職責,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安排省級預算內建設資金,研究確定和管理重大建設項目,協調解決重大項目建設中的問題,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全省政府投資項目(除工業和通信業項目外),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了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國家批准設立的基金(債券)等建設資金以及政府承擔償還或擔保責任的國外貸款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竣工驗收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指導全省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七)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組織擬訂全省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等戰略和重大政策並協調實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統籌規劃、指導全省開發區建設與發展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場供求狀況,做好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組織制定重要農產品、生產資料批發市場和期貨市場發展規劃、調控政策;搞好糧食巨觀調控,制定省級糧食儲備和物資儲備計畫。
(九)負責全省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衛生、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和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負責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省國民經濟動員工作。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促進清潔生產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
(十一)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有關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金融政策的制定;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提出全省利用外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提出全省利用外資的總規模和投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資金的使用。
(十三)制定全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向、戰略目標和相應的政策措施,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物價局)設26個內設機構。
機構一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會議組織、機要、信息、督查等政務工作,承擔電子政務、檔案、保密、信訪和接待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負責機關財務、財產管理等工作;協調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財政金融處)。
組織參與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綜合性價格政策,負責監督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綜合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核准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方案;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財政金融工作,組織推進資本市場發展。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的建議及目標和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協調需報省政府審批的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並組織評估;提出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見;審核辦理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提出巨觀經濟調控的主要預期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開展經濟形勢分析和巨觀經濟預測、預警;組織研究提出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委內重要檔案、報告的起草。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組織編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擬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組織開展全省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擬定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編制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畫;提出投資巨觀調控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建議;申報或安排國家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投資項目;負責城鎮基礎設施及黨群機關、政法系統投資項目的審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總規模及投向和結構最佳化目標,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年度計畫;負責政府國外貸款項目審批和全過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區域經濟協作,協調製定國土開發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重點流域綜合整治規劃項目、主題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下達農用地轉用和基礎測繪計畫,協調空間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編制下達民族專項資金計畫,組織實施資源型城市申報、轉型方案及接續產業政策協調;承擔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機構二
(九)農村經濟處。
研究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和計畫,統籌全省農村經濟發展項目及資金;負責許可權內項目審批,指導、協調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交通運輸處(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
提出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畫及重大交通項目的整體布局;研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產業政策及改革措施,監測分析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狀況;負責審批、審核許可權內的綜合交通運輸項目;組織協調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項目前期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承擔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的工作。
(十一)產業協調處。
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解決第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協調推動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和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負責許可權內服務業項目的核准、備案、審批。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負責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以及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設施建設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申報和審批、核准、備案自主創新、高技術產業發展和信息化項目;負責歸口管理資金的安排;組織推動產學研聯合,協調創新體系建設。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擬訂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城鎮道路排水、垃圾污水處理及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重點污染治理和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規劃和工作方案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十四)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文物、教育、衛生、體育、民政、廣播影視、旅遊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項目。
(十五)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負責綜合分析全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機構三
(十六)經濟貿易處。
監測和分析市場狀況;提出全省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糧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提出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省級糧油儲備巨觀管理;負責全省加油(氣)站、油庫的規劃和布局建設;審批、上報經貿流通項目。
(十七)價格調控處。
提出全省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目標建議;研究擬訂價格巨觀調控措施和辦法;綜合協調價格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定價聽證和價格行政處罰聽證;負責全省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審核或審批以及價格鑑證師註冊工作;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價格處。
擬訂或調整省級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負責對市場調節的重要商品價格分析預測和監管,規範行業組織和企業商品價格行為;負責全省藥品價格評審和改革工作;負責承辦電力、熱力、煤炭、新能源等價格管理工作。
(十九)環境房地產與服務價格處。
組織實施國家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和服務價格政策;制定或調整省政府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及服務價格;負責全省價格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和服務行業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的辦理和年審工作。
(二十)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擬訂或調整省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標準;擬訂道路(橋隧)車輛通行費標準;負責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的清費治亂工作;負責對收費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年審工作。
(二十一)能源局。
組織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的管理,實施能源價格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國際能源合作。
(二十二)電力處。
擬訂水電、火電、核電、電網、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農村新能源有關發展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行業的預測預警、銜接能源生產供需平衡、信息統計和發展規劃;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
機構四
(二十三)煤炭石油處。
擬訂煤炭和油氣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煉油的發展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二十四)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處(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
編制下達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計畫;協調解決重大(重點)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重大(重點)項目建設的定期督查、信息報送、目標考核等工作;參與全省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承擔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計畫,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全省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錄用、培訓、工資、職稱、統計、出國政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下放的職責。
⒈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理順投資管理體制,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不斷規範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和透明度。除國家和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區分不同情況交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
⒉下放規劃審批許可權。除按規定需報省政府審批外,地方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市州政府和省級行業管理部門在國家、省級規劃和政策指導下分別制定。
(三)劃入的職責。
⒈原省物價局的職責。
⒉原省經濟委員會承擔的除工業和通信業以外的節能減排綜合協調、發展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職責。
⒊原省經濟委員會承擔的應對氣候變化職責。
⒋原省建設廳承擔的省重大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職責。
(四)劃出的職責。
⒈將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職責,劃給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包括研究提出全省工業發展戰略,擬訂工業行業技術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工業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或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工業和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⒉將庫區移民工作職責劃給省水利廳。
⒊將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職責,劃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五)加強的職責。
重點是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年度計畫;搞好國民經濟綜合平衡,維護經濟安全;加強投資巨觀管理,調控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完善價格巨觀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產業政策在經濟調控中的作用,強化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增強全省經濟協調發展的能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動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統籌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加強能源巨觀管理,推動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全省開發區建設發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省西部開發辦公室主任,正廳級)、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6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處室劃分
辦 公 室
政策法規處(財政金融處)
發展規劃處
國民經濟綜合處
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固定資產投資處
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地區經濟處(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村經濟處
交通運輸處(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
產業協調處
高技術產業處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社會發展處
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經濟貿易處
價格調控處
商品價格處
環境房地產與服務價格處
收費管理處
能 源 局
電 力 處
煤炭石油處
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處(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
經濟動員辦公室
人 事 處
機關黨委
委屬單位
單位一
甘肅省信息中心(甘肅省經濟研究院)
甘肅省信息中心成立於1987年,副廳級建制,省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02年加掛甘肅省經濟研究院,具有工程諮詢乙級資質,是省內規劃諮詢、決策諮詢和信息工程諮詢的專業機構,是國家經濟信息系統信息采報的聯繫單位。
甘肅省工程諮詢中心(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
甘肅省工程諮詢中心成立於1987年,副廳級建制的事業單位,是省發展改革委專職從事投資項目前期評審的機構,是中國工程諮詢協會常務理事單位。2003年加掛“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的牌子,2011年加掛“甘肅省節能評審中心”的牌子,負責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評估、節能評審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一、主要職能
1.為政府投資項目提供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預算、決算審查等決策依據。
2.負責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工作。
3.為國內外在甘投資者提供有關投資方向、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和管理諮詢服務。
4.配合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國家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承擔國家重點項目評審任務和在我省的有關專題研究、評審任務。
5.負責省工程決策諮詢專家委員會和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6.負責完成省政府、省發展改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7.承擔省工程諮詢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機構設定
1.內部機構設有:綜合辦公室、黨務辦公室、項目評審一部、項目評審二部、項目評審三部、項目評審四部、概預算部、節能評審一部、節能評審二部。
2.現有職工53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38人,有18人取得了全國註冊執業資格。組建了近3000人的甘肅工程決策諮詢專家庫。
甘肅省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專家諮詢聯絡辦公室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大決策,全面謀劃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為省委省政府提供決策依據,聯絡國內外有關方面的專家及權威人士,對我省的重大發展戰略、規劃、重點項目布局等進行論證,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省編辦於2010年10月印發了《關於成立甘肅省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專家諮詢聯絡辦公室的通知》(甘機編辦通字〔2010〕99號),批准成立了成立甘肅省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專家諮詢聯絡辦公室,並核定了編制數和領導職數。
一、性質和主要職責
(一)性質
甘肅省發展規劃和重大項目專家諮詢聯絡辦公室是省發改委所屬事業單位,處級建制。
(二)主要職責
聯絡國內外有關方面的專家及權威人士對我省的重大發展戰略、規劃、重點項目布局等進行論證,提出相關意見建議等。
二、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事業編制7名,處級領導職數2名。
單位二
甘肅省發改委駐連雲港聯絡處
1986年10月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提出的中央和地方多渠道集資建港的精神,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甘肅省駐連雲港建港籌建處,作為甘肅省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的主要港口。省編委以甘編[1988]013號文核定了籌建處的編制和規格。
一、性質和任務
(一)性質
甘肅省連雲港建港籌建處成立之初,是隸屬於省交通廳的自收自支性事業單位,縣級建制。業務接受省 發改委和集資建港協調小組甘肅省成員的指導。
1994年5月,《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變甘肅省駐連雲港建港籌建處隸屬關係的復函》,批准將該籌建處劃歸省 發改委管理,籌建工作人員和原批准編制同時從省交通廳劃轉省發改委。
(二)任務
1.負責甘肅省在建港工作中的日常事務,對省上投資負責,完成集資建港任務;
2.與甘肅省部分地區。部門駐連雲港辦事機構積極配合,協調處理好與當地政府的關係,宣傳甘肅,擴大影響;
3.承擔省發改委在連雲港的聯絡、協作、接待等任務;
4.完成省發改委和集資建港協調小組甘肅省成員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定與人員編制
甘肅省發改委駐連雲港聯絡處內設工程部、辦公室,編制 10名。
甘肅省發改委培訓中心
一、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和中共甘肅省委關於加強幹部培訓工作的指示精神,省發改委於1985年7月會同省教育廳以甘計科[1985] 262號文批准將省計畫幹部學校改為“甘肅省計畫學校”,同時,成立甘肅省發改委幹部培訓中心,實行一套機構兩塊牌子,既內招在職幹部培訓,也對外招生擴大計畫幹部來源。
(一)機構設定
甘肅省發改委培訓中心是省發改委直屬的縣級事業單位,下設培訓部、教研室、辦公室與後勤服務部。
(二)人員編制
1990年省編委以甘編[1990]040號文核定事業編制5名。1996年省編委以甘機編[1996]037號文批覆,同意給省 發改委培訓中心調整10名事業編制,調整後省發改委培訓中心的事業編制為15名。
二、培訓對象、培訓類別及培訓內容
(一)培訓對象
省級各委、辦、廳、局,地、州、市發改委(計畫處),縣、市、區發改委從事計畫工作的處級及處級以下公務員。
(二)培訓類別
培訓分為四類,即初任培訓、專業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國家有關經濟改革、開放、發展的方針政策;市場經濟知識;巨觀經濟管理;行政法律法規知識;行政管理和履行職責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等。
三、培訓基地
甘肅省計畫幹部培訓工作始於1983年。起初在無機構、無校舍、無師資的情況下,先後依託甘肅省水利學校、蘭州市委黨校舉辦了多期培訓班,承擔了國家發改委“七五”期間幹部培訓工作。1983年,開始籌建省計畫幹部學校,1985年省計畫幹部學校改為甘肅省計畫學校,面向社會招生,同時承擔了全省計畫幹部培訓工作,走以學校養培訓的路子。1995年,在國家發改委培訓中心的支持下,經過多次論證,省發改委黨組決定將當時在建的委屬西湖大廈作為省發改委培訓中心的培訓基地。西湖大廈位於蘭州市七里河區,建築面積13670平方米,縣級企業單位,正式人員編制定為15人,內設7部1室,即計畫財務部、安全保衛部、前廳銷售部、客房部、餐飲部、動力工程部、娛樂部和辦公室。
蘭州北山綠化實驗場
一、機構組建
省發改委根據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劃撥的承包蘭州北山綠化任務要求,於1984年3月設立蘭州北山綠化實驗場。同年4月,省 發改委批覆將蘭州北山綠化實驗場與省發改委機關勞動服務公司合併,成立龍興實業開發公司,縣級建制,其性質為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的經濟實體,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主要開展綠化造林和工業、建築業、商業及飲食服務業等業務。之後公司撤銷,保留了蘭州北山綠化實驗場,繼續承擔綠化任務。綠化包乾麵積為3200畝。1989年底將部分綠化地轉給省林業廳承包,調整後該場面積為322.65畝。全場正式職工9人。 1986年9月經省發改委黨組同意設立經營科、生產基建科和辦公室。1993年11月,省發改委黨組決定將該場內設機構改為綠化科、經營科和辦公室。
辦事指南
審批事項及許可權
(一)負責省級許可權內,涉及全省重大生產力布局、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生態治理、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價格調控和綜合平衡、重要資源開發利用、公共安全、高技術和社會公益事業,需要省上投資(包括省預算內、省級基金及專項資金)或國家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國家要求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實施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批。
(二)地區、部門和企業利用自有資金或國內銀行貸款的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但由於進口設備或利用外資需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以履行審批手續。
(三)負責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資源類、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
(四)負責總投資(包括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允許類以及限制類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申請的核准。
(五)負責由省級財政擔保的借用國外貸款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
(六)凡需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根據國家計委2001年第9號令,招投標方案必須在可研中一併審批。
審核事項
(一)負責審核上報國家審批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審核上報國家審批的高技術產業化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負責審核限額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以及利用國外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商業貸款)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負責審核省內擬上市發行股票企業募集資金投向的相關檔案。
(五)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及借用國外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核確認。
(六)負責重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的審核。
三、審批(申報)辦理程式及需提供的相關檔案
(一)基本建設項目
1、項目建議書審批[項目建議書的基本內容]
⑴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發展改革委轉報文
⑵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
⑶其他附屬檔案
2、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可行性研究的編制依據與主要內容]
⑴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發展改革委轉報文
⑵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招標投標方案)
⑶其他附屬檔案
3、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僅限於項目資金來源有國家補助資金、國債資金和省財政性資金的項目以及國外貸款項目)[建設工程的設計階段劃分及主要內容]
⑴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市、州發展改革委轉報文
⑵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檔案(含初步設計概算和初步設計圖紙)
(二)專項資金建設項目
申請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建設資金、牧區專項資金、農業專項資金和援藏資金的建設項目,分別按照《甘肅省以工代賑項目管理細則》、《甘肅省少數民族經濟建設資金和牧區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甘肅省農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甘肅省援藏資金建設項目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程式辦理。
(三)國家高技術產業化項目
1、申報條件
⑴項目的技術成果要在本技術領域或行業中具有較高水平,經省部級以上單位認證(包括技術鑑定、成果證書、專利等)。技術來源可以是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消化吸收創新的技術,國內外聯合開發的技術和首次引進的技術等,也可採用合資合作的方式。
⑵項目建設對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地方經濟建設具有重要的帶動作用,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及良好的發展空間。
⑶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較高的資信等級。
⑷申請銀行貸款的項目,要有銀行承貸的意向書。
⑸項目總投資一般應在5000萬元以上。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注入資本金。
2、對於國家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國家和省上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
(四)基本建設項目及借用國外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審核確認
1、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的受理範圍
⑴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
⑵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需要申報的資料
⑴市、州發展改革委委,省直各廳、局,中央在甘各單位,省級各開發區,省級各企業集團申請免稅的報告
⑵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⑶省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檔案
⑷符合有關規定的引進設備正式商務契約(複印件)
(五)固定資產投資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徵關稅審核確認
1、固定資產投資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受理範圍
依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文)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按照國家規定,內資項目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地方項目由我委審核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確認;5000萬元以下的地方項目由我委省審核並出具免稅確認書。
2、申請辦理固定資產投資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需提供的材料
(1)市州發展改革委、省直有關部門或企業集團申請進口設備免稅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批覆、核准、備案檔案。
(2)申請確認的進口設備清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提出的進口設備清單。設備清單一律按統一格式填寫。設備清單每頁均需加蓋項目法人單位公章。
(3)委託招標協定、中標通知書、商務契約複印件。
(4)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項目法人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項目法人單位公章。
行政複議及政策諮詢
(一)行政複議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受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屬於受理範圍和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已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在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對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適當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政策諮詢工作遵循及時、準確、優質、快捷、透明和不泄露國家秘密的原則,堅持政策諮詢為全省經濟建設服務,為基層服務,為推進改革開放服務。政策諮詢實行即問即答,有問有答。對當場不能答覆的政策規定,爭取在10個工作日內給諮詢者答覆。
五、受理時限
除個別有特殊要求的時限外,一般辦理事項,自收到全套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轉報、批覆、備案。不予轉報、批覆、備案的於5個工作日內給予解釋說明。
六、受理處室
七、行政決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