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由甘肅省殘聯、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人社廳、省工商局、省統計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制定,2011年9月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甘政辦發〔2011〕213號轉發。該《辦法》分徵收範圍、徵收標準、職責分工、徵收程式、徵收繳庫、緩繳減免、處罰規定、監督檢查等9部分。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殘聯等單位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1〕21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甘肅礦區辦事處,中央在甘各單位,省屬各企業:
省殘聯、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人社廳、省工商局、省統計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省殘聯 省財政廳 省地稅局 省人社廳 省工商局 省統計局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為了規範全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管理,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甘肅省實施殘疾人保障法辦法》、《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省委發〔2009〕12號)、《甘肅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2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徵收範圍

全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以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按年度依法繳納保障金。

二、徵收標準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均按實際差額人數,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全額,計算應繳納的保障金。計算公式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1.5%-單位在職殘疾職工數)×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
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並取得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因季節性用工難以確定職工人數的,按單位年平均職工人數確定。
在職殘疾職工是指符合法定勞動年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含1年)以上勞動契約,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用人單位的離休、退休、離職或不在崗的殘疾人員,不計入在職殘疾職工數。

三、職責分工

(一)各級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本辦法實施的協調工作;發布年審通告或通知,核定用人單位職工人數(含殘疾職工),下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核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核定通知書》);向財政、地稅部門報送《核定通知書》等相關資料;對用人單位逾期未繳保障金進行催繳和行政處罰等。
省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非地方財政撥款機關、事業單位和不繳納地方稅收的中央在甘單位保障金徵收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保障金的代扣工作。
(三)地稅部門負責各類企業、團體、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涉稅用人單位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協助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做好代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和代收資金的統計、信息反饋等。
(四)各級人民銀行負責保障金分級入庫、管理及相關政策宣傳、工作統計、信息反饋等。
(五)各級財政、地稅、工商、人社、統計部門負責向同級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名稱及職工總數等基本情況。
(六)省殘聯、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人社廳、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單位在做好本系統相關業務指導的基礎上,共同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和檢查督導工作。

四、徵收程式

保障金按年徵收,每年徵收一次。
(一)企業、團體、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保障金徵收程式。
1.3月15日前,各級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通過公共媒體和有關場所,發布年審通告或通知。
2.4月1日前,用人單位填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以下簡稱《年審手冊》)。獨立核算、獨立納稅的用人單位,一律單獨填報《年審手冊》,不得在系統內合併填報。用人單位申報年度審核資料時,須提供其安排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勞動契約、參加社會基本保險等證件的原件,以及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年報報表、工資領取單等。
3.5月31日前,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用人單位申報的《年審手冊》,出具《核定通知書》。用人單位對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年審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核定通知書》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覆核申請(逾期未提出覆核申請,即視為同意)。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必須在10日內予以覆核或書面答覆。
4.6月30日前,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向地稅部門報送用人單位名冊和《核定通知書》等征繳資料。
5.7月1日至9月30日,各類企業、團體、財政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持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下達的《核定通知書》,向其機構所在地地稅部門申報辦理繳款登記,一次性繳納上年度保障金。
(二)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保障金徵收程式。
1.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填報《年審手冊》及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時間要求、程式同企業徵收程式;
2.每年8月31日前,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將核定的上年度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名單及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下達各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年度預算時一次性扣除上年度保障金。
省級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保障金徵收工作按此程式執行。各市州、縣市區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保障金徵收參照執行。

五、徵收繳庫

(一)財政部門代扣的保障金採取“本級所有,直接入庫”的原則,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直接進入本級財政國庫。
(二)地稅部門按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核定通知書》核定的征繳數額,代收保障金,並統一開具由省地稅局監製的《甘肅省綜合費金專用繳款書》。
地稅部門代收的保障金採取“比例分成,就地入庫”的原則,按政府收支預算科目編碼(1030142),分兩類直接繳入當地國庫。一類為市州轄區市行政區,按省級20%、市州級20%、區市級60%的比例繳入省、市州、區市國庫;二類為縣,按省級15%、市州級15%、縣級70%的比例繳入省、市州、縣國庫。
(三)省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的保障金直接繳入國庫,並開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四)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多繳保障金的,需經單位所在地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後,在下年度應繳保障金中抵扣。
(五)各級人民銀行應加強商業銀行保障金繳庫管理,督促商業銀行比照經收稅款業務,準確辦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納,完整、及時地將保障金收入劃轉到指定國庫。
(六)各級地稅部門、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定期與財政國庫核對保障金的入庫、到賬情況,確保保障金收入準確無誤。

六、緩繳減免

保障金原則上不能緩繳或減免。用人單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繳納確有困難的,可向單位所在地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同級殘聯和財政部門審核,報請省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批准後,方可緩繳或減免。緩繳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七、處罰規定

(一)用人單位逾期未向殘聯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年審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一律全額徵收保障金。
(二)對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繳或少繳保障金的,由單位所在地同級殘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應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八、監督檢查

各級殘聯會同本級財政、地稅、人民銀行等單位對保障金徵收工作定期進行檢查指導,積極研究保障金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徵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九、其他

(一)地稅部門代收保障金所需工作經費,從縣市區保障金中安排。具體辦法由市州地稅局與市州殘聯共同協商確定。
(二)本辦法由省殘聯、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和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單位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轉發之日起施行。省級相關部門和各地制定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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