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甘肅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簡稱“甘肅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先後成立於1984年12月和2002年6月。是由全省城鄉個體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聯合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是經甘肅省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下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由“一室三部”組成,即辦公室、會員服務部、宣傳教育部、組織聯絡部。
甘肅省個體勞動者協會,簡稱甘肅省個協(英譯名Gansu Private-Owned Business Association,簡稱GPBA)。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強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者的教育管理,根據省委辦發〔1984〕116號檔案批准成立的由財政全額撥款的按正縣級單位建制的具有行政職能的並經省統計局社科統計處、省人事廳綜合計畫處、省勞動局綜合計畫處、省計委勞動工資處(甘統計便字〔1990〕第42號)檔案認定:甘肅省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國家經濟行業中屬國家機關性質並隸屬於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業單位,它的日常工作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伴隨著我省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成立,簡稱甘肅省私協(英文Gansu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簡寫GPEA)。
“兩協”自成立以來,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組織會員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團結、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過多年的發展,“兩協”已經成為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個體勞動者的橋樑紐帶和主要渠道,進行經營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有力助手,服務會員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全省協會系統組織機構健全、會員隊伍龐大、社會作用明顯、有著良好的發展基礎和廣闊的發展前景。現全省共建立14個市(州)級協會,86個縣級協會,基層分會、行業協會、會員小組在各級鄉鎮、村都建立起來。
“兩協”業務範圍主要包括:開展調查研究,探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理論與實踐。組織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進行數據統計分析,了解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諮詢建議,配合政府做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宣傳貫徹《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最佳化私營經濟發展環境;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表彰優秀會員活動,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對會員開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導會員守法誠信,提升職業道德,開展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協助黨的組織部門和非公企業工委開展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資源優勢互補等活動,推動我省私營經濟協調發展;調解會員經營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法規諮詢與服務;為會員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崗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編輯出版刊物和書籍,提高會員素質,豐富會員生活;發揮個體私營企業在創業、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平安建設;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建立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最佳化組織結構,健全規章制度,進行規範管理,開展自律活動;指導團體(單位)會員開展工作,開展與團體(單位)會員的互助、合作;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社會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等等。
協會章程
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簡稱甘肅省私協(英文Gansu Private Enterprise Association簡寫GPEA)。本會會址設在蘭州市。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城鄉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省聯合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是經甘肅省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組織會員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團結、教育、引導會員愛崗敬業、守法經營、誠信服務、奉獻社會,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促進私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職能部門履行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的有力助手,是引導全省私營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自律。
第五條 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甘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甘肅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指導,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調查研究,探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理論與實踐。組織理論研討和高層論壇,進行數據統計分析,了解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諮詢建議,配合政府做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工作;
(二)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最佳化私營經濟發展環境;
(三)宣傳推廣先進經驗、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開展評選、表彰優秀會員活動,推薦先進人物參加相關組織或獲得相關榮譽;對會員開展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導會員守法誠信,提升職業道德,開展公益活動,承擔社會責任;
(四)協助黨的組織部門和非公企業工委開展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
(五)組織招商引資、商務考察、人才技術交流、資源優勢互補等活動,推動我省私營經濟協調發展;
(六)調解會員經營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政策、法律、法規諮詢與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諮詢、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崗位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等服務;
(八)興辦為會員服務的福利事業和經濟實體,建設會員之家,關心會員生活,組織健康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編輯出版刊物和書籍,提高會員素質,豐富會員生活;
(九)發揮私營企業在創業、就業、再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平安建設;
(十)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建立行業組織、分支機構,最佳化組織結構,健全規章制度,進行規範管理,開展自律活動;
(十一)指導團體(單位)會員開展工作,開展與團體(單位)會員的互助、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社會工作;
(十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單位)會員
1.各市、州、礦區、場區私營企業協會,省私營企業協會直屬協會;
2.相關理論研究、專業或行業團體組織;
3.與本會建立工作聯繫與合作的單位;
4.省直各單位經邀請同意後為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單位;
5.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組織。
(二)個人會員
1.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私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的從業人員;
2. 私營經濟領域的人士;
3. 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從事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的人士;
4. 本會團體會員的領導機構成員;
5. 其他擁護本會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的人員。
除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從事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的人士經本會特邀成為會員外,以上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經申請加入甘肅省私營企業協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三)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反映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合理要求;
(六)自主決定加入或退出社團組織。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秩序,維護公共利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私營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表決通過副秘書長;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國內外友好人士對發展私營經濟的捐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章程及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活動;
(四)對協會及領導成員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有關會議和參加有關活動;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常設辦事機構編制由省編制部門核定,納入組織人事管理,在秘書長主持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內設機構為辦公室、宣傳教育部、會員服務部、組織聯絡部。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並按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非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政府資助;(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管理或合作舉辦與本會業務相關的經濟實體或經營活動,按協定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發展和日常辦公開支,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會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產經營、生活困難者,經申請批准,可酌情緩交,減交,免交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9日召開的全省私營企業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