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縣中國小籍管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確保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成果的鞏固和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特根據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國小、職業中學。
第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管理由學校和縣教育局負責,實行學籍和考籍的統一管理;國中及雍陽鎮城區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縣教育局負責;雍陽鎮所屬村級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城關一小負責;其他鄉鎮中心校、村級國小學籍管理由學校和鄉鎮中心校負責。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的招生政策規定。
第五條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州統編學籍號,學生在註冊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會考資格。分配給各校的高中招生計畫,只限在本校範圍內使用,校際之間不得通用。公辦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也不得招收高中畢業生插班復讀。
第六條 國中招生實行中國小掛鈎,國小畢業生全部免試就近升入戶籍所在地國中或九年制學校國中部就讀。有兩所中學以上的鄉鎮仍按劃片辦法招生。
第七條 國小招生堅持按片區招收6周歲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農村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按7周歲入學。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本片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推遲到7—8周歲。
第八條 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按本細則第三章“轉學或借讀”的有關規定辦理。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
第九條 新生應持九年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按時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一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辦事處,並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十條 國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縣局統編學籍號,國小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各鄉鎮統編學籍號。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規定建立學生學籍檔案,並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即取得學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及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生等情況之一者,應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為45人,中學為50人。接收正常轉學學生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超過56人,推行小班化教學的學校,班額可掌握在30人左右。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三條 由外地轉入我縣的高中、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常住本縣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簽注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高中學生還需到州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本縣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或其他有效證件向學校提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發給轉學證明和本人檔案(加封蓋章),然後到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或其他有效原因,學生上學路途較遠(國中生一般在10華里以外,小學生一般在5華里以外)的須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學籍管理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的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據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且取消該校校長和涉及的教師當年評優選先的資格。
第十六條 現役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子女應優先照顧轉學;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辦理。其他時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七條 無本縣常住戶口的流動兒童少年或外地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在本縣借讀:
(1)具有工商部門簽發的營業執照,父母雙方在我縣經商或做工,學生隨其在本縣居住的;
(2)父母雙方出國工作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學生由本縣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縣暫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縣工作,且具有本縣常住戶口,學生隨其在本縣居住的;
(4)父母在本縣打工,有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合法用工契約,孩子隨其居住取得暫住戶口,相關證明材料齊全的;
(5)已在縣城購房並居住的。
第十八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公安派出所的暫住證明到暫住地區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後,再到接收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辦理借讀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借讀生須按本縣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校交納相關費用。學校不得違反規定向借讀生亂收費、高收費。
第二十條 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縣參加中考,經考試錄取後進入高中階段學習。高中學校應為其就學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
第二十二條 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借讀。
第二十三條 轉學辦理程式:接收校的接收證→原校出具轉學報告和接收證到教育主管部門或相應學籍管理單位審批→原校開出轉學證並附學籍檔案→學生到接收校報名→接收校用轉學證、學籍檔案到學籍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四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疾病診斷證明及相關材料,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填寫《休學報告》,高中按州局要求報縣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後,再報州局審批;國中和雍陽鎮城區國小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就讀學校發給休學證明。雍陽鎮各村級國小報城關一小審批;其他鄉鎮所屬國小報中心校審批,然後就讀學校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要到州級以上醫院複查並出具病歷,由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持有關材料到學籍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作輟學處理並追究班主任及學校負責人責任。休學期間不得在校就讀,出現此類現象追究接收班主任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的,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七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並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報相應的學籍管理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條 國中、國小進行期末素質測試,並實行學業成績等級制。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
第三十二條 高中實行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學科的考試和考查。
第三十三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四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六章 留級、畢業、結業
第三十五條 中國小不實行留級制度;更不準搞假留級。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的編號國小由鄉鎮統一流水號;國中由縣局統一流水號;蓋發證學校的印章,教育主管部門的印章蓋在學生照片的右下角。高中按州局要求。
第三十八條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統一組織的會考考試。學生會考成績均達到畢業要求。取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由州級教育主管部門核發高中畢業證。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般不予補辦。確需補辦的按省州的要求在《貴州日報》登記遺失,一月後拿《貴州日報》登記報紙到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各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思想品德優秀學生”按省、州、縣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律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高中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五種;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第四十二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高中的留校察看處分和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消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三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四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四十五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六條 中國小實行學籍變動學年匯報制度。學校要將每個學年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如實填入《甕安縣中國小學籍登記表》,於新學年開學一月前連同流失學生的《輟學報告》一同報教育主管部門。國中和國小每學年的學籍變動情況必須填入文化戶口檔案。
第四十七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材料,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 縣教育局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細則由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