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甌海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金融辦)是負責全區金融工作的區政府直屬正科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對外掛溫州市甌海區地方金融監管服務中心牌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匯總掌握全區金融運行情況,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區金融業及金融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發展重大問題,及時向區委、區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二)負責建立全區金融工作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與在甌海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分析、考核評價,引導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建設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
(三)負責推進全區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協調全區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負責對轄區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對上市公司開展合作監管;牽頭對證券行業中介機構的信譽評價。
(四)負責推進地方資本市場發展工作。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審核、協調監管和年度評價工作;吸引中外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落戶甌海區,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機構入駐甌海轄區提出審核意見;負責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綜合協調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工作;負責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
(五)牽頭協調地方性金融穩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性金融維穩協調機制;配合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督促落實金融業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評價機制。
(六)負責對相關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業務指導、經營約束、監督檢查、違規處理工作。核准和轉報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變更範圍;負責對民間金融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對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七)負責參與指導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參與擬定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參與指導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訓和交流工作。
(八)承擔區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協調、管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會議、機要、檔案等日常運作工作;負責內部規章制度建設工作;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工作;承擔信息公開、安全保密、接訪協調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交辦工作;負責新聞宣傳、信息簡報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本機關外事、勞動、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金融人才培訓、引進及交流工作;負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創建工作;負責本機關的黨務群團工作。
(二)發展科
負責金融組織和金融運行數據的統計匯總,掌握和綜合分析全區金融形勢及運行情況,協調擬訂本區金融業發展規劃和工作措施;負責綜合調研計畫,組織重要調研任務的落實;牽頭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考核評價工作;負責建立在甌海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機制;負責相關金融機構入駐甌海提出審核意見,核准和轉報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變更範圍;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民間金融組織試點的申報審核和年度評價等工作,指導和管理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工作;推進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培育、改制與重組,協調推進地方金融機構加強國內外合作。
(三)監管科
牽頭負責對相關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業務指導、經營約束、監督檢查、違規處理,處置和應對突發事件;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公司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等民間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對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負責股權投資公司、民間資本管理服務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類投資公司監督和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商行等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類新興金融行業的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金融監管和其他管理部門開展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專項管理;聘請第三方組織對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協調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承擔區處置非法集資活動聯席會議辦公室和區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四)市場科
指導、推動、協調全區企業的境內外上市工作,積極培育上市資源,制定和落實改制上市鼓勵政策,負責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指導;協調解決上市公司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風險處置的應急機制;負責轄內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參與對證券類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的信譽評價;負責協調推進地方保險、信託、租賃等金融機構的發展;引導保險機構開展金融創新;聯繫證券機構、保險機構、股權投資、產權交易(資本類)等機構;牽頭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綜合協調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工作;牽頭協調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參與研究全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方案,協調債券融資等相關的融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