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協會

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協會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 1、會員交納的會費;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理事會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關於協會

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會是由熱心於從事瓦屑壩根親聯誼活動,瓦屑壩移民文化研究和古陶文化研究,積極參加瓦屑壩移民聖地開發與建設的國內外移民後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並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黨委和政府開發建設瓦屑壩移民聖地的智庫和主要社會力量。

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協會標誌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協會標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社團名稱:江西鄱陽湖縣瓦屑壩移民根親文化聯誼會
第二條:協會是由熱心於從事瓦屑壩根親聯誼活動,瓦屑壩移民文化研究和古陶文化研究,積極參加瓦屑壩移民聖地開發與建設的國內外移民後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並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黨委和政府開發建設瓦屑壩移民聖地的智庫和主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宗旨: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憲法為準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鄱陽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圍繞瓦屑壩移民文化根親聯誼和古陶文化研究,積極開展尋根祭祖活動,團結、聯絡國內外廣大瓦屑壩人即移民後裔,致力於瓦屑壩的開發與建設,推動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更好更快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與監管。
第五條:協會地址在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大樓。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1、開展瓦屑壩移民文化、姓氏文化、古陶文化等挖掘、研究。
2、保護瓦屑壩歷史文化,促進瓦屑壩文化和旅遊資源可持續發展。
3、廣泛聯絡國內外瓦屑壩移民後裔,並為其尋根問祖和來鄱旅遊提供服務。
4、加強宣傳,著力打造瓦屑壩中國移民聖地的品牌形象。
5、引導、引進移民後裔及各界投資開發和建設瓦屑壩。
6、主辦、承辦移民尋根文化研討活動和祭祖慶典活動。
7、協助政府策劃瓦屑壩開發與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具備如下條件:
1、承認協會章程;
2、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遵守法紀。
4、瓦屑壩移民後裔或熱心於瓦屑壩移民活動的社會各界人士及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與協會管理權;
3、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待遇:
1、 參加協會組織的祭祖、論壇等文化和各項經濟、社會活動,並有優先冠名權;
2、 編入中國瓦屑壩移民會員錄
3、 符合條件的編入中國瓦屑壩名人錄;
4、 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等各項服務;
5、 享受遊覽鄱陽湖國家濕地公園和中國瓦屑壩移民聖地景區的優惠;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3、認真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和個人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1、修改和批准協會章程;
2、推舉理事;
3、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重要工作事項,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批准協會的財務收支計畫,審查執行情況;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 七條: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4、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制定內部管理的各項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增加選舉常務理事會成員。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決定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領導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協會在有瓦屑壩人居住的省市區內的市、縣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來源是: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扶持;
4、企業贊助;
5有償服務收益;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主要是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費用;常設機構的辦公費用;邀請專家、學者的諮詢費用;國際交流費用;獎勵對協會工作做出卓越貢獻的團體和個人,以及其他必要的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有效。
第三十六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津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討論審議。
第四十二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天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既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業務和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2年 月 日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理事會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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