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瓦克夫條例》

埃及政府為消除瓦克夫制度的混亂而制定的有關法規。1946年頒布實施

基本信息

簡介

埃及政府為消除瓦克夫制度的混亂而制定的有關法規。1946年頒布實施。主要內容為:(1)對各類瓦克夫作了明確的限定。規定供清真寺受益用的慈善捐贈必須是永久性的;用於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可為暫時性的或永久性的;供家屬受益用的私人瓦克夫必須是暫時性的,受益期限不超過兩代受益人或60年。(2)對家庭瓦克夫捐贈人的許可權作了新的規定。捐贈人(原所有人)有權全部或部分地收回所贈產業,亦可變更原定用益條件。如用益期滿而原所有人仍然在世,產業所有權應歸原所有人,如原所有人已死亡,其產業可轉歸受益人或其繼承人所有。(3)維護法定繼承人的權益。規定法定繼承人除有權繼承法定部分(亡人全部淨資產的2/3)中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外,亦有權接受贈予(瓦克夫為贈予的形式之一);而亡人臨終前的遺贈(包括家庭瓦克夫),亦不得損害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如果捐贈人無視此規定,受害人有權依法恢復產權。上述規定理順了瓦克夫制度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的關係,有利於維護直系親屬的權益。該法的許多條款經少許修改,後來成為1947年通過的黎巴嫩《瓦克夫條例》的基礎。 (吳雲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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