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經濟政策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

環境經濟政策,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與傳統行政手段的“外部約束”相比,環境經濟政策是一種“內在約束”力量,具有促進環保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與行政監控成本等優點。
環境經濟政策體系(Environmental Economic Policy System)是指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價格、稅收、財政、信貸、收費、保險等經濟手段,調節或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手段。它以內化環境成本為原則,對各類市場主體進行基於環境資源利益的調整,從而建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資源環境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潘岳,2008)。與傳統行政手段的“外部約束”相比,環境經濟政策是一種“內在約束”力量,具有促進環保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環境治理成本與行政監控成本等優點。
目前,世界各國總結出來的環境經濟政策主要基於兩類理論:一是基於新制度經濟學觀點的主要包括明晰產權、可交易的許可證等,又稱為建立市場型政策(即所謂的“科斯手段”);二是基於福利經濟學觀點的通過現有的市場來實施環境管理,具體手段有徵收各種環境稅費、取消對環境有害的補貼等,又稱為調節市場型政策(即所謂的“庇古手段”)。
環境經濟政策體系採用的手段主要有九大類:
(1)明晰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和開發權;1
(2)建立市場。包括可交易的許可證、可交易的環境股票等;1
(3)稅收手段等;2
(4)收費制度。包括排污收費、使用者收費、資源補償費等;2
(5)罰款制度。包括違法罰款,違約罰款等;2
(6)金融手段。包括優惠貸款、環境基金等;2
(7)財政手段。包括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等;12
(8)責任賠償。包括法律責任賠償、環境資源損害賠償、保險賠償等;2
(9)證券與押金制度。包括環境行為債券、廢物處理證券、押金、股票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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