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檔案
環辦[2000]49號
關於頒布《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總局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促進環境保護技術交流,推進環境科技國際合作,加強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管理工作,提高研討會質量,現將《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管理辦法》予以頒布,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管理辦法
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環境科學學術水平,促進環境保護技術交流,推進環境科技國際合作,加強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管理,提高研討會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是指在中國境內召開的以科研、技術交流和研討為主要內容的國際、國內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會議,包括:
(一)內容涉及環境科學技術某一專門或多個學術領域的研討會;
(二)是為某一重大環境科學研究和開發項目舉辦的國際、國內研討會,包括國際環境合作項目及國內科研項目中的較大型學術研討會;
(三)境內舉辦的國際、國內環保科技展覽附設的技術研討會。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及總局各部門、各直屬單位主辦的、總局與其他部門聯合主辦的國際、國內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以下簡稱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際環境科技合作項目及國內環境科研項目中的小型學術研討會(會議總人數30人以下,國外代表人數不超過10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以下簡稱科技標準司)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環境科技發展的需要,制定年度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計畫;
(二)承辦本辦法規定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審查、報批事項;
(三)對多部門共同主辦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進行協調;
(四)監督檢查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效果。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總局各部門及直屬單位主辦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必須報總局批准。未經總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總局或總局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名義作為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主辦單位。
第七條 總局各部門及直屬單位申請主辦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擬召開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申請材料報科技標準司;
(二)科技標準司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報總局領導批准後列入年度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計畫,國際環境科技研討會還須列入年度外事計畫;
(三)對未列入年度計畫但確需召開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主辦單位需提前2個月向科技標準司提出申請,科技標準司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報總局領導批准後執行;
(四)科技標準司將舉辦研討會的審批結果函告主辦單位,獲得批准的主辦單位依據批准檔案進行會議籌備工作。
第八條 舉辦國內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申請檔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二)會議名稱和技術交流的主題和內容;
(三)會議規模、時間、地點、會期;
(四)辦會經費來源;
第九條 舉辦國際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申請檔案內容包括:
(一)會議的中英文名稱;
(二)會議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
(三)辦會目的,研討會主題和主要內容;
(四)會議規模、時間、地點、會期;
(五)辦會經費來源;
(六)相關的背景介紹、國內外代表人數、國外代表的主要國別、級別或身份等。
第十條 國際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由科技標準司預審,國際合作司審核,報總局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對與會者來自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含中國)的國際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由總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科技部、外交部或國務院批准。
第十二條 由其他部門主辦,邀請我局以總局、總局各部門名義與其聯合主辦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按以下程式審批:
(一)由主辦單位向總局來函商洽,並附相關材料,包括:主辦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的批准檔案、會議相關背景介紹材料等。
(二)由科技標準司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徵求相關業務司意見,國際研討會要會簽國際合作司,科技標準司提出意見報總局領導審批。
(三)由其他單位主辦,總局直屬單位與其聯合主辦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可不經總局審批,須在科技標準司備案。
第十三條 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按以下原則進行審批:
(一)主題明確,針對性強,符合環境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
(二)有利於促進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推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進步;
(三)鼓勵舉辦針對我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和重點任務的專業技術研討會;
(四)當年沒有同類或主題相似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
(五)有利於促進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有助於擴大環境保護宣傳,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
第三章 研討會的管理
第十四條 獲得總局批准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主辦單位依據批准檔案進行辦會活動,會議內容更改或規模發生變化,需向總局科技標準司局面說明,獲得批准方可按變更方案進行。
第十五條 為提高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質量,以我局為主主辦的重大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規模在100人以上)召開前需將會議方案、會議主要檔案提交總局審定。
第十六條 需請總局副局長以上領導出席的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主辦單位須提前1個月向總局辦公廳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並準備領導出席的相關檔案、材料,由總局辦公廳統一安排。
第十七條 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結束後兩個月內,主辦單位應向科技標準司提交會議總結報告或論文集。
第十八條 舉辦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附設展覽會的,需按《環境保護展覽會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另外申請辦展。
第十九條 對於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報批的國際、國內環境科學技術研討會,總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