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1.《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環保總局批准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檔案; 1.《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4〕138號
關於印發《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有關直屬單位,雙重領導科研院所,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增強環境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體制改革,根據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局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了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工作。為了加強我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現將重新修訂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以下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促進重點實驗室的持續健康發展,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環境保護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組織環境科學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稱環保總局)建設重點實驗室的目的是: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創新性研究,解決環境保護的重大科技問題,為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目標和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理論與技術支持。
第四條 環保總局根據環境保護事業發展的需要和國家環境科技中長期規劃,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通過組織申報或者招投標等形式有重點、有步驟地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承擔國家環境保護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項目,解決環境保護重大和關鍵性難題。
第六條 建設與發展環境科學重點學科和新興學科,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七條 培養和造就高水平的環境保護學術帶頭人,培訓環境保護科學技術人員。
第八條 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學術研討和專題交流,掌握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動向,向環保總局提供相關領域科技發展報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參與國家環境規劃、法規、政策、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第十條 受環保總局委託,為國家環境管理、監督與決策提供科學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報批程式

第十一條 凡從事環境科學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並在某一環境科研領域處於國際或國內領先地位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單位法人可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
第十二條 申請建設重點實驗室的單位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研究方向和中、遠期科研目標,學科方向屬於環境科學發展前沿或優先發展領域,符合環保總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有堅實的學科基礎,有原始創新能力,有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和業績。 2.有較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和結構比較合理的科學研究隊伍,具有培養高級研究人才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管理及運行機制並建立了相關制度,具備良好的科學研究實驗條件,包括必要的實驗設施、儀器裝備和技術支撐條件。 4.學術思想活躍,學術氣氛良好,具備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基本條件和能力。 5.有建設重點實驗室的積極性,能夠保障重點實驗室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報批程式 1.凡符合重點實驗室申報範圍及條件的單位,可自願填報《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以下稱《申請書》,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一)。環保總局直屬科研院所可直接上報環保總局;國家部委和環保總局雙重領導的科研院所、國家有關部門直屬院所、高等院校要通過主管部門上報環保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重點城市管理的環保科研院所要通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審查後擇優上報環保總局。 2.環保總局對受理的《申請書》進行初步審查、篩選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和初步立項計畫。 3.納入立項計畫的申請單位填報《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以下稱《計畫任務書》,編寫提綱見附屬檔案二)。 4.環保總局組織由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論證委員會,對《計畫任務書》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論證委員會中以相關領域科研人員為主,論證委員會要提交論證意見。 5.通過論證的《計畫任務書》,經環保總局批准,申請單位按《計畫任務書》組織實施。 6.申請單位在申請時應明確該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的依託單位。

第四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五條 依託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經費,解決重點實驗室用房及水、電、氣等配套條件。
第十六條 環保總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支持重點實驗室儀器設備購置,以改善實驗條件。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在建設過程中,若需對原計畫內容進行實質性調整,須上報環保總局,必要時組織專家重新論證,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調整計畫。
第十八條 環保總局對重點實驗室建設進行定期檢查,適時處理建設中的問題。對於組織建設不力或科研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應及時通知依託單位調整或終止計畫的執行。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按計畫完成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後,應編寫《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等驗收檔案,由主管部門向環保總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環保總局組織驗收委員會按照驗收提綱(附屬檔案三)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環保總局予以命名和授牌。
第二十一條 對不能按期進行驗收或者未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環保總局根據實際情況責成依託單位採取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或者終止建設。

第五章 運行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保總局科技標準司指導和管理重點實驗室工作,環保總局有關司(局)會同科技標準司指導重點實驗室的相關業務,依託單位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要成為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建立“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鼓勵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推薦,徵得環保總局同意後,由依託單位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主任要全面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活動、人員聘任、財務支出等管理工作。依託單位對任職期間需外出超過半年以上的重點實驗室主任,應及時調整。重點實驗室主任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名1到2名副主任,由依託單位聘任,在科研、學術交流、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設立獨立的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能是把握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審議重大學術活動和科研計畫,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會議紀要應當作為重點實驗室年度總結報告的重要附屬檔案。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優秀專家9—11人組成,其成員由依託單位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任;其中本重點實驗室和依託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依託單位應根據精幹、高效的原則核定重點實驗室的人員編制,固定人員由重點實驗室主任提名,依託單位聘任,應注意穩定一支高水平的科研與技術支持隊伍。流動的研究人員由學科帶頭人根據課題的實際情況,在徵得重點實驗室主任同意後聘任,報依託單位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的事業費和運行經費由依託單位解決;重點實驗室應當憑藉自己的研究水平和工作質量多渠道爭取經費,利用各種形式,對研究開發的科研成果和技術加以推廣,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十八條 環保總局從研究項目和任務上擇優支持建設和運行良好的重點實驗室。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行統一管理、開放使用。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向國內外開放,吸引優秀科技人才作為客座研究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採取網路、研討會、專題報告等多種形式介紹相關領域學科的發展,宣傳科技成果與業績,促進重點實驗室發展和環境科學的普及。
第三十二條 依託單位每年應當向環保總局報送重點實驗室工作總結。
第三十三條 環保總局每隔3年對重點實驗室在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對外開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予以通報。 對綜合評估排序處於前列並且分數為優秀的重點實驗室,環保總局給予表彰和重點支持。 對綜合評估排序處於末位並且分數為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給予警告並限期整改,整改後經評估仍不合格,取消其重點實驗室的命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命名統一為“國家環境保護X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XXX”。各重點實驗室可據此按照批覆檔案刻制印章。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國家環境保護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環保總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一:

 《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編寫提綱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申請單位、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建設重點實驗室的背景與必要性 1.研究領域在國家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國際國內該領域研究現狀、最新進展、發展趨勢; 3.目的、意義,對解決重大環境問題所起的作用。 三、依託單位概況和現有研究工作基礎條件 1.依託單位概況 2.具備的條件 3.學科帶頭人與科研隊伍情況 四、重點實驗室的主要工作規劃 1.主要研究方向與任務 2.近中遠期目標及水平 3.發展戰略與思路 4.運行機制及開放、聯合、流動運行構想 五、建設方案與投資估算 1.重點實驗室的機構設定與職能 2.重點實驗室負責人提名及情況 3.建設地點、內容、規模與方案 4.依託單位能夠提供的配套與支撐條件 5.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方案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七、依託單位意見(配套經費、實驗條件和後勤保障的承諾) 八、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意見

附屬檔案二:

 《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編寫提綱
一、重點實驗室名稱、依託單位、建設地點、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聯繫方式 二、重點實驗室建設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重點實驗室的工作規劃 1.研究方向與主要研究內容 2.近中遠期目標 3.發展戰略與思路 4.運行機制及“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構想 四、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計畫 1.學術帶頭人及優秀中青年人才情況 2.人才培養能力 3.穩定和吸引優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五、重點實驗室建設規模 1.已經具備的實驗條件 2.重點實驗室擬建研究單元的構成 3.建設規劃,主要購置、配備的儀器、設備(附清單) 4.基建或改善配套條件建設、落實情況 六、重點實驗室管理 七、依託單位給予的支持 八、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配套經費及運行經費落實情況 九、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的提名及介紹 十、依託單位意見 十一、行業或地方主管部門意見 十二、專家論證意見 十三、環保總局批覆意見

附屬檔案三:

 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驗收提綱
一、驗收對象 列入環保總局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已經按《計畫任務書》完成建設任務,提出驗收申請的重點實驗室。 二、驗收依據 1.《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2.環保總局批准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檔案; 3.環保總局批覆的《計畫任務書》; 4.建設過程中,各級主管部門批覆的有關檔案。 三、驗收內容 (一)《計畫任務書》執行情況及所形成的能力 1.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方向 完成了《計畫任務書》提出的近期主要研究內容;近中期的研究目標明確; 2.具備的實驗條件及形成的研究開發能力 擁有基本用房及安全、環保、消防等配套設施;儀器設備到位;支撐條件落實; 3.健全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組織機構; 4.合理的各類人員的規模、層次和結構; 5.人才培養及“開放、流動、聯合、競爭”成績顯著; 6.建設經費使用合理合法,財務賬目清楚。 (二)建設期的主要業績 1.完成了《計畫任務書》提出的基本建設任務; 2.承擔了國家重大科學技術研究計畫項目; 3.發表了重要論文,科研成果有創新及突破性成就; 4.為國家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支持與服務; 5.向社會提供了技術培訓、諮詢和服務; 6.基本實現了經濟良性循環,環境、社會效益明顯,自我發展能力顯著提高。 (三)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四)今後的發展思路與構想 四、驗收方式 1.被驗收的重點實驗室應根據上述驗收內容,提供建設總結報告和經費決算報告以及各種附屬檔案附圖和附表。 2.由環保總局提出驗收委員會委員名單(一般不少於9人);名單中有關政府管理人員的比例不得超過驗收委員的三分之一;被驗收的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成員一般不參加驗收委員會。 3.驗收委員會要聽取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進行實地考察,對重點實驗室的學術發展、人才培養、對外開放、實驗條件和管理規範等進行評估,並提出驗收意見。 4.在審核全部驗收檔案,落實解決驗收過程中提出的各項問題後,環保總局對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予以批准、命名授牌。 五、驗收檔案 1.《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計畫任務書》; 2.重點實驗室驗收申請報告; 3.《重點實驗室建設總結報告》等驗收材料; 4.驗收委員會驗收意見及驗收委員簽名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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