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本細則於2001年7月30日發布施行。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科技成果登記辦法》,準確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巨觀科技決策服務,制定本實施細則。1992年2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第7號令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中有關環保科技成果登記的條文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全文共五章二十二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科技成果登記辦法》,準確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巨觀科技決策服務,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以客觀、準確、及時為原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國環保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

第三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負責全國環保科技成果的登記工作。

第四條 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主持或者組織的各級、各類科技計畫和項目(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以及主持或組織鑑定(評審)的科技成果必須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登記;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主持或組織的各類科技計畫和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鼓勵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登記。除此之外,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願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執行本細則

第二章 成果登記

第五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範、完整;

(二)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三)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六條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下列材料:

(一)套用技術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鑑定證書或者鑑定報告、科技計畫項目驗收報告、行業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等)和研究報告;或者智慧財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權證書、軟體登記證書等)和用戶證明。

(二)基礎理論成果:學術論文、學術專著、本單位學術部門的評價意見和論文發表後被引用的證明。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相關的評價證明(軟科學成果評審證書或驗收報告等)和研究報告。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統一使用科學技術部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記表》格式。

第七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可按屬地關係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遞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有關材料,經審查,並在登記表蓋章後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推薦報送。報送的登記材料可以不含研究報告。

第八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機構科技成果管理部門對本單位擬上報的《科技成果登記表》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蓋章後報送總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報送的登記材料可以不含研究報告。

第九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也可直接將《科技成果登記表》和有關材料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進行科技成果登記,但是必須按照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報送登記材料。

第十條 為避免成果重複登記,凡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單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人)辦理成果登記。

第十一條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授權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為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該機構對直接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記。

第十二條 予以登記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含單位)可以獲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出具的《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證書》和《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完成者證書》。科技成果證書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三章 成果的宣傳與交流

第十三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全國環保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將登記的環保科技成果及時、準確地登錄上網。

第十四條 為了準確、及時進行全國環保科技成果信息交流,各地環境保護局、直屬單位、派出機構和成果完成人可以隨時報送科技成果登記材料。應當在項目得到肯定性評價後,在辦理評價證明(鑑定、評審、驗收證書)的同時,填報《科技成果登記表》。

第十五條 在上一年的11月1日至當年的10月31日期間經過有效評價的科技成果屬於當年科技成果統計範疇。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要做好科技成果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將當年統計數據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

第十六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整理、編寫,每年出版《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並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網站上公告。

第十七條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對已經登記的環保科技成果中技術水平和學術水平較高的成果每年2~4次上報登錄國家科技成果庫,並且在國家科技成果網站或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獎罰則

第十八條 組織推薦成果登記的部門、單位和成果登記者均能免費得到當年的《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

第十九條 凡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登記的科技成果具有作為優秀項目向國家推薦獎勵或推薦為其他計畫項目的資格,沒有登記的科技成果不具備被推薦的資格。

第二十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註銷登記,並且在《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公報》上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擅自使用、披露、轉讓所登記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取消其承擔該工作的資格,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0日國家環境保護局第7號令發布的《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中有關環保科技成果登記的條文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規定為準。

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相關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

環發[2001]111號

關於印發《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為了規範科技成果登記工作,保證及時、準確和完整地統計科技成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巨觀科技決策服務,根據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主題詞:環保 科技 成果 辦法 通知

抄送:科技部國家獎勵辦、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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