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事項
凡是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認可以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時必須按照“三同時”規定,把環境保護措施落到實處,防止建設項目建成投產使用後產生新的環境問題,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也要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主要環節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關鍵是保證環境保護的投資、設備、材料等與主體工程同時安排,使環境保護要求在基本建設程式的各個階段得到落實,“三同時”制度分別明確了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有利於具體管理和監督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管理,即建設項目中的安全設施設備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以確保相關生產經營場所安全設施設備的合理配置和及時到位,為安全生產提供保障。
制度確立
“三同時”制度是在中國出台最早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國的獨創,是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和建設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是具有中國特色並行之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1972年6月,在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於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廠建設和三廢利用工程要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要求。1973年,經國務院批准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防治污染項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正在建設的企業沒有採取防治措施的,必須補上。各級主管部門要會同環境保護和衛生等部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從此,“三同時”成為中國最早的環境管理制度。但起初執行“三同時”的比例還不到20%,新的污染仍不斷出現。這是因為當時處於中國環境保護事業的初創階段,人們對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性了解不深;中國經濟有困難,拿不出更多的錢防治污染;有關“三同時”的法規不完善,環境管理機構不健全,進行監督管理不力。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對“三同時”制度從法律上加以確認,第六條規定:“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經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各項有害物質的排放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隨後,為確保“三同時”制度的有效執行,中國又規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令和規章。如,1981年5月由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家經委、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聯合下達的《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把“三同時”制度具體化,並納入基本建設程式。於是,到1984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上升到79%。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以後又頒布了《建設項目環境設計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這一制度的功能。至1988年,大中型項目“三同時”執行率已接近100%,小型項目也接近80%,有些地方的鄉鎮企業也試行了這一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總結了實行“三同時”制度的經驗,在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針對現有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率不高、不能發揮正常效益的問題,該條還規定:“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第三十六條還對違反“三同時”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具體內容
第一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並依據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第二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第三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第四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第五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第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第七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法律責任
“三同時”制度是中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違反這一制度時,根據不同情況,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建設項目涉及環境保護而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除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外,還可處以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並處罰款;如果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強行投入生產或使用,要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如果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又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安全審查
按照建設項目所處的階段不同,“三同時”制度安全審查驗收包括可行性研究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查。可行性研究
建設項目從計畫建設到建成投產,一般要經過四個階段和五道審批手續,即:確定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四個階段;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五道審批手續。而可行性研究審查則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安全設施部分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和規範,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及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安全設施設計和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參考。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預計危險程度、造成危害的因素及其所在部位或區域、可能接觸危險有害因素的職工人數、使用和生產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易燃易爆物質的名稱和數量、安全措施專項投資估算、實現治理措施的預期效果、技術投資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等。
初步設計審查
初步設計審查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標準、規範對專篇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提出建設項目中安全方面的結論性意見。初步設計審查的基調應是實施性的。審查初步設計中的安全專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依據
(1)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採用的主要技術規範、規程、標準和其他依據。
2、工程概述
(1)本工程設計所承擔的任務及範圍;
(2)工程性質、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擴建前的安全設施概況;
(4)主要工藝、原料、半成品、成品、設備及主要危害概述。
3、建築及場地布置
(1)根據場地自然條件中的氣象、地質、雷電、暴雨、洪水、地震等情況預測的主要危險因素及防範措施。
(2)建廠的四鄰情況對本廠安全的影響及防範措施。
(3)工廠總體布置中諸如鍋爐房、氧氣站、乙炔站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倉庫等對全廠安全的影響及防範措施。
(4)廠區內的通道、運輸的安全。
(5)總圖設計中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採光、通風、日曬等情況。
(6)輔助用室包括救護室、醫療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女工衛生室的設定情況。
4、生產過程中職業有害因素的分析
(1)生產過程中使用和產生的主要有毒有害物質,包括原料、材料、中間體、副產物、產品、有毒氣體、粉塵等的種類名稱和數量。
(2)生產過程中的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輻射、振動、噪聲等有害作業的生產部位、程度。
(3)生產過程中危險因素較大的設備的種類、型號、數量。
(4)可能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及受害程度。
5、安全設施設計中採用的主要防範措施
(1)工藝和裝置中,根據全面分析各種危害因素確定的工藝路線、選用的可靠裝置設備,從生產、火災危險性分類設定的泄壓、防爆等安全設施和必要的檢測、檢驗設施。
(2)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類別、等級、範圍選擇電氣設備的安全距離及防雷、防靜電及防止誤操作等設施。
(3)生產過程中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機、事故處理的保護措施。
(4)說明危險性較大的生產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和急性中毒的搶救、疏散方式及應急措施。
(5)扼要說明在生產過程各工序產生塵毒的設備(或部位)及塵毒的種類、名稱,塵毒危害情況,以及防止塵毒危害所採用的防護設備、設施及其效果等。
(6)經常處於高溫、高噪聲、高振動工作環境所採用的降溫、降噪及降振措施,防護設備性能及檢測檢驗設施。
(7)改善繁重體力勞動強度方面的設施。
6、預期效果評價
對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危害所採取的治理措施提出專題報告和綜合評價。
7、安全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
(1)安全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
(2)維修、保養、日常監測檢驗人員。
(3)安全教育設施及人員。
8、專用投資概算
(1)主要生產環節安全設施費用。
(2)檢測裝備及設施費用。
(3)安全教育裝備和設施費用。
(4)事故應急措施費用。
9、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存在問題與建議必須列出,且是重要內容。
竣工驗收審查
竣工驗收審查是按照安全專篇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及其方案的實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審查,並對建設項目作出安全措施的效果評價。竣工驗收審查是強制性的。建設單位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措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在人員培訓時,要有安全的內容,並建立健全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
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進行預驗收。對體力勞動強度較大,產生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崗位,要按國家有關標準委託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監測機構進行體力勞動強度、粉塵和毒物危害程度的測定工作,測定結果作為評價安全設施的工程技術效果和竣工驗收的依據。對於查出的隱患,由建設單位訂出計畫,限期整改。
藉助設計消除危險是系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本原則,也是安全審查的重點。
實施安全審查就是要保證在早期設計階段儘可能將危險降到最低程度。審查的本身包含著對工程項目安全性的分析、評價、監督和檢查。為保障現代化生產的安全,對安全審查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必須運用科學和工程原理、標準和技術知識鑑別、消除或控制系統中的危險,建立必要的系統安全管理組織,制定出系統安全程式計畫,套用科學的分析方法、保證系統安全目標的實現。所以做好工程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是管理部門、設計部門、監督檢查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共同責任,也是廣大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專業工作者的重要使命。
生產中
“三同時”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條明確要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人建設項目概算。”
《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要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原勞動部第3號令)是目前從事“三同時”監察工作最為明確、具體的法規;《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原勞動部第10號令)和《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原勞動部第11號令)都是原勞動部第3號令的配套規章。
“三同時”定義和內容
1)“三同時”的定義。建設項目“三同時”是指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確保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三同時”的要求是針對我國境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它包括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的建設項目。“三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措施,是一種事前保障措施,是一種本質安全措施。
2)“三同時”的內容和要求
①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或可行性研究承擔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論證,並將其作為專門章節編入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同時,將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納入投資計畫。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實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建設單位自主選擇並委託本建設項目設計單位以外的、有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資格的單位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a大中型或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b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c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d大量生產或使用I級、II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e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離二氧化矽粉料的建設項目;
f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其他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預評價單位在完成預評價工作後,由建設單位將預評價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會審前完成並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
②初步設計階段。初步設計是說明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指標、運輸、工藝、建築、採暖通風、給排水、供電、儀表、設備、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投資機率等設計意圖的技術檔案(含圖紙),我國對初步設計有詳細規定。設計單位在編制初步設計檔案時,應嚴格遵守我國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標準,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並應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覆,完善初步設計。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會審前,應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及圖紙資料。初步設計方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審查並批覆初步設計檔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專篇》。
③施工階段
建設單位對承擔施工任務的單位。除落實“三同時”規定的具體要求,還要負責提供必需的資料和條件。施工單位應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施工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確實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並確保工程質量。
④試生產階段。建設單位在試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做出評價;組織、進行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制定完整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規章制度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
建設單位在試生產運行正常後,建設項目預驗收前,應自主選擇、委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勞動條件檢測、危害程度分級和有關設備的安全衛生檢測、檢驗,並將試運行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運行情況,措施的效果、檢測檢驗數據、存在的問題以及採取的措施寫入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⑤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專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a初步設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的情況;b建設項目中特種設備已經由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檢驗合格證書)的情況;c工作環境、勞動條件經測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d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現場檢查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情況;e設立了安全衛生管理機構,配備了必要的檢測儀器、設備,建立、健全了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進行了勞動安全衛生培訓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已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操作證的情況,制定了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預案情況。凡符合需要進行預評價的建設項目,在正式驗收前應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或專項審查驗收。對預驗收中提出的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按期整改。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驗收通過後,應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