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津貼

班主任津貼(allowance to ateacher in charge of a class)是指中國教育部門對履行《關於班主任工作的要求》和完成教學工作量的班主任發給的津貼。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發布《關於普通中學和國小班主任津貼試行辦法(草案)》,經國務院批准 1979 年 11 月開始試行。

主要內容:原則上每個班(學生 40 人至 50 人)設班主任 1 人。根據現有學校布點、校舍條件不同,每個班學生人數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貼應有所區別。複式班的學生人數可按每個年級學生人數合併計算。班主任從任命之月起,按月發給班主任津貼。免去班主任,應從不擔任班主任的下月起停發津貼。擔任班主任的教師,教學工作量未達到要求的,按津貼標準的半數發給。但因擔任其他工作任務以致教學工作量未達到要求的,津貼可不減發。班主任因事假、探親假、學習、患病、負傷、生育及因公出差等,而臨時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師,當月工作超過 10 天不滿 20 天的,按班主任津貼標準半數發給,超過 20 天的按全月津貼標準發給。行政人員、教研組長兼任班主任並完成本職工作任務,應發給班主任相應津貼。班主任津貼所需經費,教育部門舉辦的普通中學和國小,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在教育事業費中“中學經費”和“國小經費”項的“補助工資”目內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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