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學班主任工作的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學班主任工作的暫行規定》在1988.08.20由國家教委頒布。

基本信息

國家教委中學班主任工作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一章 班主任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條 班級是學校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是學校領導者實施教育、教學工作計畫的得力助手。

班主任在學生全面健康的成長中,起著導師的作用;並負有協調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繫的作用。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務和職責

第二條 班主任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要求,開展班級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導學生,使他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體魄健康的公民。

第三條 班主任的職責是

(一)向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保護學生身心健康,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逐步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的志向,培養社會主義道德品質和良好的心理品質,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試行稿)。

(二)教育學生努力完成學習任務。會同各科教師教育、幫助學生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成績。

(三)教育、指導學生參加學校規定的各種勞動,協助學校貫徹實施《體育衛生工作條例》,教育學生堅持體育鍛鍊,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生活習慣和衛生習慣。

(四)關心學生課外生活。指導學生參加各種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娛和社會活動。鼓勵學生髮展正當的興趣和特長。

(五)進行班級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級常規,指導班委會和本班的團、隊工作,培養學生幹部,提高學生的自理能力,把班級建設成為奮發向上、團結友愛的集體。

(六)負責聯繫和組織科任教師商討本班的教育工作,互通情況,協調各種活動和課業負擔。

(七)做好本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和有關獎懲的工作。

(八)聯繫本班學生家長,爭取家長和社會有關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學生教育工作。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的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調查研究、全面了解學生。要從學生特點和思想實際出發,進行工作和教育活動。講求思想教育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第五條 正面教育、積極引導。寓教育於活動和管理之中。要表揚先進,樹立榜樣,充分調動積極因素。對學生的思想認識問題,不要簡單地批評壓制,要循循善誘,以理服人。要引導學生進行自我教育,發揚學生的主動精神和創造精神。

第六條 熱愛學生、尊重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耐心幫助,熱情關懷。要努力做好後進學生的轉化工作。工作中發揚民主作風。嚴禁體罰,變相體罰和侮辱學生人格。注意發揮集體的教育作用,在進行集體教育的同時注意培養學生良好的個性品質。

第七條 以身作則、言傳身教。衣著整潔,儀表端莊。在思想、道德、文明行為等方面努力成為學生的表率。

第四章 班主任的條件和任免

第八條 班主任的條件:擁護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擁護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教育事業、教育思想端正、工作責任心強;作風正派;有一定教學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九條 對於不履行班主任職責、玩忽職守或其他原因,不適宜做班主任工作的,應撤銷或免去其班主任職務。

第十條 班主任由校長任免。

第五章 班主任的待遇和獎勵

第十一條 班主任任職期間一律享受班主任津貼(包括民辦教師)。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撥發的班主任津貼基礎上,適當增加津貼。

第十二條 建立班主任表彰制度。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教育思想正確,班主任工作成績顯著的優秀班主任進行表彰獎勵。國家教委對成績突出,貢獻卓著的優秀班主任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班主任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第十三條 校長和教導主任應加強對班主任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開班主任會議,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有計畫地對班主任進行培訓,組織班主任學習教育理論、交流工作經驗,不斷補充進行思想教育所需要的新知識,努力提高班主任隊伍的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對於連續擔任班主任工作達一定年限的教師,應給予休整、總結、提高的機會。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檔案,作為考核晉級,評定職務、評選先進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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