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為建立健全規範、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管理程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規範、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實施和管理程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適用本條例,但搶險應急工程項目除外。搶險應急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條例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的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政府融資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且按照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市發改部門)具體負責項目儲備庫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綜合管理。市財政、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及有關規定,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工作。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分為新開工項目、續建項目和預備項目。新開工項目必須落實資金來源。
第九條 各部門根據行業專項規劃,提出一定時期內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改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以及實際需要,進行綜合平衡後列入項目儲備庫。
市發改部門根據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對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第十條 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經市發改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安排前期費用。
已列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前期準備工作暫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尚未落實資金來源的,可根據需要列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預備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完成且已落實資金來源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轉為新開工項目。
第十一條 市發改部門應當於10月末前編制完畢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建設方式;
(三)續建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預備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
(五)項目前期費用;
(六)項目預備資金;
(七)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調整涉及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或者重大項目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將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批准後,市發改部門應當及時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畫,並通知其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式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發改、規劃、國土、環保、建設、水務、人防、消防等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依法完成各自的審批事項。各部門的審批事項不互為受理的前置條件,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專業機構集中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事項中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提出,報市發改部門批准立項;其中,三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審批的項目,其立項申報工作由市發改部門統一辦理。
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應當明確建設方式或者建設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報批。
第十九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概算,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按規定需要開展初步設計的,在編制項目概算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應當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經批准的項目概算應當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作為控制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概算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的,報市發改部門批准;超過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額超過五百萬元的,經市發改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審批應當按照規定執行諮詢評估制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
(二)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政府設立的專業代建機構作為建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社會代建的,應當通過招標確定代建單位
(三)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者代建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項目預算。
施工圖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認定的審查機構備案或者審查。
第二十四條 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建設項目所必須支出的其他費用。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審定的項目概算,超過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進行最佳化設計。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項目預算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總承包、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設備及材料採購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其他項目應當依法招標並訂立契約。
禁止轉包工程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確需變更設計或者因特殊情況造成工程內容和工程量變化需現場簽證的,應當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等共同確認,必要時可邀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勘察單位和造價諮詢單位參加。逾期補簽的無效。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但仍然在概算範圍之內的,由建設單位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因超出原設計範圍的重大變更、重大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性調整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且增加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的,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建設單位報市發改部門批准;
(二)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或者增加金額超過一百萬元的,經市發改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設立專帳,專款專用。
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申報,市財政部門根據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審核後,根據契約約定直接撥付到施工單位或者服務單位。
第三十條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在招標檔案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在接到竣工報告後兩個月內組織驗收。
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
工程竣工報告經建設單位認可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向建設單位提供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國家規定的期限核心實,並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對資料完備的單項工程結算,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核意見。
單項工程結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並報財政部門審核,作為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部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及時辦理有關賬目、資產及物資的核轉、清理和移交,資產接收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檔案,按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三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實施。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批覆後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並定期向市發改部門報告項目各個階段進展情況。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其送審的前期工作成果的質量和真實性負責。前期工作成果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三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等進行全過程跟蹤協調處理。
第三十五條 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稽察,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對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市發改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項目後評價。
第三十六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市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的,根據契約約定其審計結果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具有約束力,並作為有關單位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和採購等單位,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如實提供審計所需的相關資料。
審計機關應當有計畫地對重點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和跟蹤審計,並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造價諮詢和招標代理等相關單位和中介機構的誠信檔案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及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上述單位的名稱應當在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金額、預算金額、設計施工單位及契約金額、竣工日期、驗收結論、結算金額等情況,在相關工作發生或者完成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部門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時無故拖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監察機關舉報,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工作時限,及時完成項目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建設單位無故拖延造成工程延誤,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公務員或者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由市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法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法批准設計檔案的;
(三)違法批准開工的;
(四)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驗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而引起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諮詢、設計等中介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進行編制或者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由中介機構行業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造價諮詢單位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造價諮詢的,由資格認定單位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相關資質;造成投資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關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式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作,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或者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並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式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在內。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對本市採用BT模式進行融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BT項目)進行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珠海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設-轉讓),是指政府授權的BT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以下簡稱BT投資人),BT投資人承擔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後移交政府或BT發包人,由政府或BT發包人按契約約定支付對價、回購項目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
第三條 BT模式適用於本市政府性投資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政府授權的BT發包人在短期內建設資金籌措困難的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在BT項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BT項目的綜合協調和投資管理。
(二)組織有關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BT融資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三)核准項目招標方式。
(四)審核項目概算。
(五)組織項目後評價。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在BT項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BT融資實施方案的評審。
(二)對實行BT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對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部分及回購資金來源為財政性資金的BT項目的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
(三)支付BT項目中非納入BT範圍內但屬於政府投資部分且同時納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資金。
(四)參與項目後評價。
第六條 市建設、規劃、國土、環保、監察、審計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BT項目管理工作。
第七條 BT發包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項目用地、規劃、環評等前期手續。
(二)委託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概算(預算)書和BT融資招標檔案。
(三)組織相關招投標活動。
(四)簽訂與項目相關的契約。
(五)按照項目契約約定支付契約對價。
(六)按照項目契約約定承擔協助項目實施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八條 BT投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二)具備良好的財務投資實力及銀行資信能力。
(三)具備國家核定的與融資項目規模、類型相適應的工程施工承包資質。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項目招標檔案或契約檔案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BT投資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理概算(預算)批覆完成之後至項目竣工驗收完成期間的造價檔案編審、規劃許可、規劃驗線、施工報建、消防報建等各項報批手續。
(二)按照項目契約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和移交手續,並享有項目投資建設收益。
(三)為項目建設提供建設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對項目建設資金足額、及時到位負全部責任。
(四)接受並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監管部門的財務審查、審計及工程質量安全等監督檢查。
(五)按月度向BT發包人和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進度和資金支付情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項目,擬實行BT模式的,應當由市有關部門或代建單位提出採用BT模式的建議,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徵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意見後,報市政府批准,並確定BT發包人。
第十一條 經市政府批准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BT融資論證,完善決策機制和決策程式。
擬實行BT模式的項目,BT發包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BT融資實施方案。BT融資實施方案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專項向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申報,也可與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申報。
第十二條 BT融資實施方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項目融資建設的基本內容、範圍,數量。
(二)BT投資人應具備的條件和能力。
(三)投資建設期限。
(四)項目移交條件及相關程式。
(五)競標方式和評標標準。
(六)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項目資金、質量、進度的監管措施。
(八)投資成本與收益測算,資金來源安排,支付契約對價計畫。
(九)項目履約保障措施。
(十)項目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十三條 BT融資實施方案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建設和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未經批准的項目,不得採用BT模式。
第十四條 BT發包人應當嚴格按照經批准的BT融資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採用BT模式應當嚴格實行招標投標制度。BT發包人原則上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選擇BT投資人,確需實行邀請招標的,應當在BT融資實施方案中說明理由,提供相應依據。招標方式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中一併明確。
第十六條 BT實施方式包括BT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和BT施工總承包方式。
實行BT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開展招標檔案編制和招標工作,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准後進行;實行BT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開展招標檔案編制和招標工作在施工圖設計和項目預算批覆後進行。
第十七條 BT發包人應依法選擇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編制項目招標檔案(包括項目契約)。BT投資人招標應當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進行,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第十八條 中標的BT投資人應當在本市註冊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的設立不改變BT投資人對BT發包人承擔的義務。選定BT投資人後,BT發包人應與BT投資人(項目公司)正式簽訂項目契約。
第十九條 項目契約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相關定義與解釋。
(二)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方式、工期、質量標準。
(三)BT投資人(項目公司)的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股權轉讓、股權抵押等。
(四)征地拆遷和項目使用土地的落實情況。
(五)項目投融資建設的監管。
(六)項目契約履約保障。
(七)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項目移交方式與程式。
(九)契約價款的規模、資金來源安排、投資收益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以及支付契約價款的方式、計畫。
(十)契約約定的風險範圍和設計變更調整方法。
(十一)項目契約的終止。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方式。
(十四)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BT投資人應當以自有資金和中長期融資能力作為項目建設保障,不得以項目反擔保,並應當按照項目契約約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開展相應的投融資和建設活動。
第二十一條 BT投資人投入項目的自有資金應當符合項目資本金的有關規定,其餘建設資金應當提供省級以上金融機構出具的中長期貸款承諾函。
第二十二條 BT承包契約價應當控制在經批准的概算內。契約總價中應當分別列出建築安裝工程費、BT投資人融資的財務費用、投資收益和BT發包人要求列入的費用等,其中實行BT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一般應實行固定總價包乾,除BT發包人原因外不予調整。
BT發包人要求列入的費用其使用範圍和項目應當符合概算批覆,並在BT契約檔案中列明具體項目名稱和額度,其使用由BT發包人負責審核,待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後,列入BT項目回購總價。
第二十三條 BT項目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施工、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應當依法公開招標。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符合邀請招標情形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報請批准後可以邀請招標。項目勘察設計、監理、造價諮詢招標工作由BT發包人組織並簽訂契約;項目施工、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工作由BT投資人組織,BT發包人參與。
第二十四條 所有設計變更,BT發包人應組織BT投資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有關方面分析研究,確定變更設計原因、責任單位、技術方案、費用增減及費用處理,由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
變更建設規模、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和初步設計主要批覆意見的等重大設計變更,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變更主要技術標準、重大方案和初步設計主要批覆意見的,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變更建設規模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採取BT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變更設計一次增加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按上述重大設計變更方式報批,批准後編制項目變更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採取BT設計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因BT發包人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變動,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調整項目總概算;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由BT投資人自行承擔,項目總概算不作調整。
採取BT施工總承包方式的BT項目,因變更設計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項目總投資增加,但仍在概算範圍之內的,由BT發包人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市財政部門按契約進行結算;超過項目概算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以下的,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BT發包人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
(二)超過項目概算百分之十的,經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條 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在現行法律、法規或規章允許的範圍內,為BT項目提供土地審批手續、基礎設施配套、資金支付的安排等配套服務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BT發包人應當以市財政部門批准的未來收益作為項目回購的資金來源,切實履行支付項目契約對價的責任和義務。
BT項目回購資金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
第二十八條 BT項目建設應遵守現行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應達到契約約定的工程質量、工期以及其他要求。
本市工程質量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BT項目工程質量進行嚴格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法律修改或政策調整嚴重損害BT投資人預期利益的,BT投資人可以向BT發包人提出補償申請。BT發包人應在收到BT投資人的補償申請後6個月內調查核實,並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進行初審,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初審後報請市政府核准是否對BT投資人給予補償及補償數額。
第三十條 BT投資人不得將BT項目進行轉包。因項目建設需要,經BT發包人書面同意後,可對非主體專項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資質以及分包契約條件應當達到項目契約的原則要求及符合招標檔案所確定的與本項目相對應的資質條件。BT投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帶資施工,並為分包商的一切行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BT發包人負責自行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完成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核,審核結果應當報市財政部門進行複審,複審結果作為確定BT投資人(項目公司)實際投資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BT投資人(項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T發包人有權終止項目契約:
(一)不按照項目契約的約定開展項目投融資建設的。
(二)擅自轉讓項目契約權利義務的。
(三)擅自停止、中斷項目工程建設影響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資人(項目公司)資不抵債或瀕臨破產等原因導致項目契約不能履行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項目契約履行的情形。
對於在上述原因下契約終止造成的損失,BT投資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BT融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項目契約雙方不得終止契約;但確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終止項目契約的,應當給予沒有過錯的BT投資人(項目公司)相應補償。
第三十四條 項目契約被終止的,BT投資人(項目公司)應當按照項目契約約定或者市政府的決定移交項目工程,BT發包人應當組織對項目工程進行評估,對需要向BT投資人作出補償的,依據項目契約的約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BT投資人不得變更項目公司股東,不得轉讓、出租、質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處置其項目契約項下投融資建設、移交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BT發包人應當制定合理的回購支付條件,根據政府建設資金平衡狀況確定項目支付方式和回購期。回購期宜為3-5年。
第三十七條 BT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由BT投資人依照有關規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報告,由BT發包人組織驗收。
BT項目自項目竣(交)工驗收並具備正式交付使用條件後,BT發包人會同相關單位,與BT投資人(項目公司)按照契約約定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需中介機構作出結論的,由雙方共同委託的機構作出結論)。
(一)符合回購條件的,BT發包人應及時完整的予以接收,給予書面確認,並報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備案。
(二)不符合回購條件的,BT發包人不得回購,由BT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經整改仍不符合回購條件的,雙方應按契約約定的處置辦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BT發包人書面確認接收BT項目後,即進入項目的回購期。BT發包人按契約有關約定向BT投資人支付回購款。回購期不得在項目保修期內結束。
回購期內,BT投資人(項目公司)不得影響BT發包人對該項目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條 在BT項目實施過程中,BT發包人應按照項目契約和監理契約的約定對項目的投融資建設以及監理活動進行監管,對BT投資人(項目公司)違反項目契約的行為,要求其予以糾正,並依據項目契約的約定作出相應處理;對監理機構違反監理契約的行為,BT發包人應要求其予以糾正,並依據監理契約的約定作出相應處理。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安排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納入BT項目契約。BT發包人與BT投資人之間的比例安排通過契約確定,專款專用。
第四十一條 在BT項目的運作及實施過程中,各參與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約定。參與單位有下列情形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項目勘察設計單位、諮詢中介機構、監理機構、原材料供應商等單位,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專業工作。
(二)BT發包人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三年內不得再擔任BT發包人。
(三)BT投資人(項目公司)在項目投融資建設過程中有違法或嚴重違約行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或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外,該BT投資人三年內不得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融資項目的建設。
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BT項目契約的合理性、適當性進行評估,並對契約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BT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對BT項目的檢查、評估、審計,對BT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予以糾正並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各區、經濟功能區的BT項目,按照既定項目分級管理的規定進行分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