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全[逃犯]

王金全[逃犯]

53歲的王金全家住彭州市九尺鎮,1987年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988年11月27日脫逃。越獄後從100元小本生意開始打拚成百萬富翁。2009年2月11日歸案;3月24日被判再次入獄8年。

(圖)王金全王金全

他是一位身家上百萬的成功商人,是鄉親、親友眼中的慈善家;然而,他也是因盜竊罪被判入獄,脫逃了20年2個月14天的逃犯。他的發家、行善,都發生在脫逃之後,2009年2月11日歸案。

介紹

現年53歲的王金全,1987年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1988年11月27日脫逃。越獄後從100元小本生意開始打拚成百萬富翁。後被知情民眾舉報,經公安機關傳喚,交待脫逃事實,2009年2月11日歸案,3月24日法院判決,王金全犯脫逃罪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加上在勞教期間未服滿的5年8個月12天,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2個月12天。”張朝良法官宣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

逃犯人生

1987年被判刑8年;

1988年11月27日脫逃;

2009年2月11日歸案;3月24日被判再次入獄8年。

從逃犯到富翁

越獄後,妻子給他100元錢做小本生意。2000年左右,王金全的家紡店在雅安轄區的縣鎮上已達10個,員工70多人,資產上百萬,成為遠近聞名的富翁。

2009年王金全53歲,家住彭州市九尺鎮。1986年,當時30歲的他和表哥王順全在彭州入室盜竊,次年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和10年。王金全的刑期到1994年8月9日止。在獄中,王金全始終擔心妻子和5歲女兒的生活。就在他在邛崍監獄服刑一年後的一天,妻子來信要求與他離婚。“女兒還這么小,如果父母離婚了,我放心不下!”王金全開始伺機逃跑。1988年11月27日晚上11時許,他和一起服刑的游某(另案處理)趁著夜色溜出了邛崍監獄。這時,王金全的刑期還有5年8個月12天。

脫逃後,王金全來到雅安,找到了在某工廠上班的妻子。妻子給了他100元錢做本錢,在雅安一市場內經營炸油餅的生意。後來,王金全開始了流動攤販的生活,做起了批發襪子、內褲等生意。稍微有些積蓄後,他租用了幾間門市鋪面,開店經營床上用品。

在附近居民眼中,王金全是一個極其勤奮的人,他的努力也有了回報,到了2000年左右,王金全的家紡店在雅安轄區的縣鎮上已達10個,員工70多人,資產上百萬,成為遠近聞名的富翁。

從富翁到慈善

“越獄”後,王金全始終不敢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承辦法官張朝良介紹,在越獄前,他就曾經讓表哥王順全的女兒給自己看了王順全的身份證號碼,並特意抄錄下來。從監獄逃脫後,他自己照了張相片,拿著表哥的身份證號碼辦了一張名為“王順全”的假身份證。從此,王金全變身為“王順全”。

逃亡的20年中,名字都用表哥的名字。他的店鋪和存款都用妻子的名字登記,他向地震災區捐款捐物只能用母親的名字。然而,風光的背後,王金全一直惶恐不安,試圖贖罪。據了解,王的家人都了解他“越獄”的情況。這20年來,王金全對親友仗義疏財,哪家有困難,他都會二話不說地伸出援手。彭州市九尺鎮上的敬老院,他也經常捐款。汶川大地震以後,王金全積極捐款捐物,購買了大量的礦泉水和食品,捐回老家九尺鎮。但因為王金全的逃犯身份,這些捐款的署名,全部署他母親的名字。

王金全稱,因為不敢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他的每一家店鋪都登記在他妻子的名下,銀行的存款也是用妻子的名字登記的。

從逃亡到自首

生活越來越富足,但王金全的壓力卻越來越大。“每天都擔心被公安機關找到,20年來都在躲躲藏藏地過日子,惶惶不可終日!”王金全被抓捕後告訴監獄幹警。王金全的狀態也讓老母親擔心不已。“去自首吧,你不能用自己的身份在外面生活,就算以後死了,連火葬場都不能用你的名字。”說到這裡,年邁的老母親老淚縱橫,苦口婆心地勸王金全去自首,但王金全始終無法鼓起足夠的勇氣。

2009年初,惶惶不可終日20年的王金全開始為自首做準備。他一家一家賣掉了苦心經營多年的店,賣一家哭一場。家業越來越大,王金全的發跡史被傳得神乎其神。一些了解情況的民眾便到洪雅縣公安機關舉報,稱他是脫逃犯。

2009年2月11日晚,警方將王金全傳喚到派出所。王金全便將自己脫逃的事實和盤托出,被警方擋獲歸案。王金全稱,就在公安機關傳喚他之前,他已經做好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準備。

從富翁到犯人

2009年03月24日日上午10時,邛崍法院的合議庭到邛崍監獄對這起特殊的脫逃案進行審理。2000餘名服刑人員參加了旁聽。戴著手銬的王金全顯得十分冷靜。他說:“我犯了罪還從監獄逃脫長達20年,應該承擔責任,願意接受法律的嚴懲。”

審判長當即進行宣判,鑒於王金全有自首情節,“從輕判處王金全犯脫逃罪有期徒刑3年6個月。加上在勞教期間未服滿的5年8個月12天,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2個月12天。”張朝良法官宣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一臉嚴肅地聽完審判長的判決後,王金全如釋重負,平靜地表示:“我沒有異議,也不會抗訴。”

張朝良法官表示,鑒於王金全的自首情節,加之他在脫逃後並未重新犯罪,不僅沒有進一步造成社會危害,還主動行善“贖罪”,法院才做出了從輕判決。

案件法律分析

一、脫逃罪(刑法第316條第1款),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二、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脫逃犯罪已經結束,應當自此開始計算追訴時效。

三、脫逃罪的最高處刑為5年以下(含五年),追訴時效最多為10年,而被告人脫逃已超過二十年,因此已過追訴時效。

四、本案當中,法院追究了王金全的脫逃罪,依據無非就是兩個:一個是把脫逃罪理解為連續、繼續狀態的犯罪,追訴期限從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即歸案之日,另一個就是依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