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

王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

王晨,男,1962年4月生,漢族,江蘇姜堰人,1985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學歷,一級高級法官。曾任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8年11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王晨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在武漢大學法律系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4.09——1987.07,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攻讀刑法專業研究生並畢業,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1987.07——1992.12,湖北省法院業餘大學教師,省法院政研處任書記員、副科級書記員(其間:1989.09—1992.09 武漢大學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獲刑法學博士學位);

1992.12——1999.1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刑二庭副庭長(1996.11 明確為正處級審判員,1999.07 任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1999.11——2000.1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其間:2000.06—2000.12 到美國俄亥俄大學參加行政管理學習並結業);

2000.12——2002.04,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研究室主任;

2002.04——2004.02,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2004.02——2006.05,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2005.02 當選湖北省黃石市第11屆人大代表);

2006.05——2010.12,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1.01——2011.02,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代理院長;

2011.02——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 、審判委員會委員。

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代表,中共武漢市第十三屆市委委員。

社會兼職

兼任湖北省法學會副會長,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1997年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享受政府津貼。

學術專著

《刑事責任的一般理論》、《詐欺犯罪的定罪與量刑》、《詐欺犯罪研究》。參與《犯罪通論》、《刑罰通論》、《刑種通論》《量刑通論》、《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研究》、《台港澳刑法與大陸刑法比較研究》等近20部學術著作的寫作。發表學術論文50餘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據湖北省紀委監委訊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王晨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辭去職務

2018年9月,王晨因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辭去所任職務的請求,依照相關規定,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接受王晨辭去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據湖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報湖北省委批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王晨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經查,王晨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影響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購買非上市公司股份並從中獲利,利用職權通過向私營業主放貸違規獲取大額收益;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司法訴訟活動中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訴訟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王晨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身為司法幹部,本應忠實於憲法法律,嚴守法官職業道德,清正廉潔,公正司法,卻知法犯法,利用司法權大肆斂財,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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