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康年(1924—1953),浙江杭州人;17歲進上海大亞電台當練習生,後任電台報告員;王康年倚仗其岳父楊得春任租界巡捕房探目的勢力,在西藏路生吉里租賃客堂間開設大康行,專營毛巾、襪子、雪花膏、萬金油等掮客生意。後遷至北京西路434號景星里,改名大康西藥行,曾製造假藥,用玉米粉改裝為表飛鳴、阿斯匹林粉等;抗日戰爭勝利後,王將大康西藥行遷至漢口路456號三樓306室,改名大康藥房,專營西藥投機販賣;由於投機、拋空頭棧單,到期無貨兌現,負債千萬餘元,藥房倒閉。
案件始末
上海解放後,大康藥房復業;當時,帝國主義國家對中國實行經濟封鎖,市場西藥供應緊缺。王康年在向37個國家機關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中,以行賄、嫖妓等方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85人,行賄金額2萬餘元。騙到訂貨款後,採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手法應付交貨,如用次消發噻唑片充好消發噻唑片、用二千倍顯微鏡充二千五百倍顯微鏡等等。或拖延交貨,甚至有23個國家機關的定貨一直未交,價值7萬餘元。
1951年11月,中國人民志願軍向其訂購氯黴素、消發滅定粉等6種前線急需藥品,金額3萬餘元,王一直拖延不交貨,志願軍5次催貨,王將前線不需要的冷熱水袋、玻璃片,甚至已生鏽的醫療器械發往前線應付,貽害志願軍傷病員的治療。
王康年還用詐欺伎倆向銀行騙取大量貸款,拖欠不還,套購大量外匯,偷漏國家稅收;王康年盜竊、詐欺國家資財總計金額26.1萬餘元。
執行槍決
案發後,上海市人民法庭於1953年2月28日判處其死刑,當日下午執行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