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2年至1985年,就職於江蘇省徐州地區行署。
1985年至1991年,徐州市經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1年至1994年,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政府副秘書長。
1994年至2001年,徐州華潤電力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1年至2002年,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2年至2009年,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兼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副主席、執行長。
2009年至2011年04月,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兼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執行長。
2011年04月至2014年05月,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5月1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王帥廷涉嫌在華潤集團工作期間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5年9月1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在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任職期間的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帥廷在華潤(集團)有限公司任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搞利益輸送;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占住房,違規領取獎金,違規報銷費用,安排其妻掛名取酬,向他人送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帥廷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26日,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帥廷利用擔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副主席、主席、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王帥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贓款贓物依法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貪污贓款退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帥廷利用擔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副主席、董事局主席、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投資入股、股權轉讓、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008.8337萬元。2006年至2011年,王帥廷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先後11次違規獲取火電項目開發獎,非法占有華潤電力項目公司的財物,總計人民幣708.6375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帥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王帥廷絕大部分受賄數額尚未實際交付,屬犯罪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未遂犯罪事實和部分貪污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雖不構成立功,但為破獲其他重大案件起到積極作用;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貪污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