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95年,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內外聯綜合商社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兼聯華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長、總經理;
2003年4月,任上海百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兼上海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董事長、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擔任職務
歷任中共黃浦區委組織部副部長;黃浦區財政貿易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上海市黃浦區商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助理;上海市黃浦區副區長等職務。
社會兼職
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特邀副會長。
主要榮譽
曾獲得上海市優秀企業家、“中國零售業十大風雲人物”、“中國十位最有價值的卓越商業領袖”、“蒙代爾世界經理人成就獎”、“中國創業企業家”、“1985?2005年推動中國商業進程商界精英”、2006年上海優秀領軍人才、2007年上海媒體“公眾評選優秀創業企業家”、2008年“引領中國商業改革發展功勳企業家”等榮譽稱號。
涉嫌犯罪
2014年7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網站發布訊息訊息,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原總裁、上海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宗南,因涉嫌在友誼(集團)有限公司、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期間挪用公款、受賄,2014年7月28日被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立案偵查。
2014年7月30日,上海市政協舉行十二屆十二次常委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撤銷王宗南十二屆市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2014年8月1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
案件審理
2014年10月8日,上王宗南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偵查終結,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王宗南在擔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價值269萬餘元,還夥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餘元。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光明食品原董事長王宗南涉嫌受賄案今日公開審理。
2015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3229, 0.1133, 1.82%)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挪用公款違法所得120萬餘元、受賄款269萬餘元及受賄收益833萬餘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