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職務
1998年,上海普陀區長征鎮政府與鎮屬集體所有制企業上海市普陀區長征城鄉建設開發公司以集體資產實物出資總計人民幣2億元註冊成立新長徵集團,王妙興為法定代表人。
案件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王妙興利用擔任普陀區長征鎮黨委書記兼新長徵集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非法將9700萬元國有資產隱匿在其個人控制的賬戶中,使長征鎮政府失去對該筆國有資產的控制,其行為構成貪污罪。
1998年至2006年,王妙興利用長征鎮政府鎮長等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63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2006年至2007年,王妙興在擔任新長徵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及上海真北商務服務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上述單位資金500萬餘元非法占為己有,被法院認定為職務侵占罪,且數額巨大。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妙興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6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30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10萬元,並決定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100萬元。
此外,法院判決認定,王妙興貪污和職務侵占所得予以追繳,並分別發還新長徵集團、長征鎮政府等;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一審判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5日對上海新長征(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妙興涉嫌貪污、受賄上億元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王妙興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並予以三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