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增先

王增先

王增先,原青島福彩中心主任兼黨委書記。2010年1月27日,因涉嫌違紀問題被免職,被市紀委採取“雙規”措施;2010年2月,因涉嫌犯罪被逮捕;2011年7月,市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2012年3月19日,一審被判處死緩。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男,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97年6月20日,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

犯罪行為

王增先 王增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增先於1997年6月20日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主持青島福彩中心的全面工作,2010年1月27日免職。2000年至2009年,王增先利用擔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美華公司、江平等企業或個人提供幫助或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北京美華公司總經理王志斌及江平等單位或個人給予的人民幣、美元、轎車等財物,共折合人民幣768萬餘元。2006年至2008年,王增先在擔任青島福彩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單位公款人民幣4864萬元(其中,4000萬元未遂)。2006年12月至2009年2月,王增先在擔任被告單位青島福彩中心主任期間,代表單位青島福彩中心向北京美華公司、深圳思樂公司索要人民幣300萬元及麵包車、辦公用品等價值人民幣290餘萬元的物品,用於單位公務或發放福利。

法院審判

王增先 王增先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增先身為國家工作人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騙取、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王增先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索取、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王增先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人,構成單位受賄罪。王增先貪污公款人民幣4000萬元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在量刑時依法酌情對被告人王增先予以考慮。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增先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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