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有關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全市地方性審計政策和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直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 使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市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 市直國有及國有控投大中型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7. 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信貸資產效益狀況;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援助和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市直部門和縣(市、區)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機構設定
玉林市審計局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財務、政務公開等工作;擬訂年度審計工作計畫;承擔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
(二)法規科
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負責審計信息統計和審計業務檔案監督檢查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地方性審計規定的草擬;依法組織對縣(市、區)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審計聽證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和應訴;組織實施審計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職稱年度考核工作。
(三)財政稅務審計科
擬定市預算執行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財政稅務審計業務。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負責對與市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本級黨政機關、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行政事業審計業務。
(五)綜合經濟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直國有企業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縣(市、區)企業審計業務。
(六)社會保障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根據自治區審計廳委託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市人民政府投資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指導本局二層事業機構及縣(市、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
(八)經濟責任審計科
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接受市委、市人民政府指令和市委組織部的委託,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組織部匯總上報審計結果;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指導縣(市、區)經濟責任審計業務 。
(九)紀檢監察室。
負責局機構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完成市紀委監察局和本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李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