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審計、財政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制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二)向市審計局和縣人民政府報告及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規定、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玉林市審計局的工作部署及縣委、縣政府安排的審計工作計畫進行審計。
2、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含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審計,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審計,以及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地方金融單位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對國有金融單位、中央、區直的單位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狀況進行審計監督。
4、對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占主導地位的股份公司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6、對本級人民政府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及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援款、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7、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審計監督;對本縣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對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是虧損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縣委、縣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進行定期審計。
8、對本級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的正職以及分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按管理許可權,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人代表及其他需要審計的對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9、對審計中發現巨觀管理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情況和結合本縣經濟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審計建議。
10、按有關規定,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事項進行處理和處罰。
11、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與監督,監督檢查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12、承辦縣委、縣政府授權交辦的審計事項。協助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查證經濟案件和辦理有關違法違紀案件。
13、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綜合股負責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草擬全局性檔案、負責機關文書收發、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繭自縛,會同主管部門辦理幹部職工的晉升、工資福利、調動、獎懲、離退休等勞動人事的具體事項,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行政管理事項和後勤服務;負責收集和編制審計工作規劃,起草局年度總結。審查、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組織審計普法教育,協調各業務股的審計事項,負責對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執行審計廉潔制度督查和年度執法檢查。負責指導和監督縣內部審計機構和業務工作及專業知識學習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社會審計中介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2、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對下級政府財政決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本級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徵收管理情況審計。縣金庫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繳和撥付情況審計。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本級國家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稅務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對縣財政局有撥繳款關係的本級黨委、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農業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3、企業審計股
負責對全縣工業、商業、交通和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中直、區直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及審計專項調查,負責對上述部門和事項進行行業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負責對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駐容縣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地方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財務收支審計;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對全縣利用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境外企業的援款、貸款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負責對上述部門和事項進行行業審計、專題資金審計和專題審計調查。
4、經濟責任審計股
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接受縣委、縣政府、組織部門的委託,組織、協調、實施縣直機關、群團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和正職及分管財經工作的領導幹部任職經濟責任的審計,並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匯總上報審計結果。
審計程式
1、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2、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在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三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
4、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並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併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審計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5、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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