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監警會於同日成為法定機構,並會根據《條例》執行其職能和行使《條例》賦予的權力。警方亦必須履行其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提出的要求。
法定職能
觀察、監察和復檢警方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以及監察對被投訴警務人員的處分;
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式中已經或可能引致市民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提出建議;
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須匯報投訴,並提供其他所需的資料;
要求警方就調查給予解釋,並提供資料或材料支持該等解釋;
適當時向警務處處長或/及行政長官提出意見和建議;
加強公眾對監警會的認識。
機構沿革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源自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於1986年,時任總督把常務小組改組為一個非法定但獨立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委員會於1994年12月改稱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
2007年7月,立法會經過九個月的審議,於2008年7月通過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
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監會亦於同日轉為法定機構,並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
各小組委員會
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
訂定準則,用以界定應受委員會監察的嚴重個案;
研究和制定監察嚴重投訴個案的特別程式;
研究是否需要尋求外間的專業意見/服務,協助審核投訴個案;
審核嚴重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並向主席提出建議;
提出委員會認為適當並與監察嚴重投訴個案有關的任何事項,供監警會考慮。
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
審議可提升監警會形象和讓市民加深認識監警會的措施;
審議和批准已編入預算的宣傳及相關活動,包括:(宣傳物品的內容和設計,例如年報、網頁、短片、刊物和其他宣傳品;推展宣傳活動;挑選和委聘承辦商協助推展有關計畫;)
審議和批准推展已編入預算的意見調查工作,以及挑選和委聘承辦商協助推展有關工作;
監察前兩項所載計畫的進度和質素;
審議年度宣傳計畫並就計畫提出意見,供監警會考慮;
提出委員會認為適當並與宣傳有關的任何事宜,供監警會考慮。
管理委員會
監督監警會秘書處的主要工作;
審議和批准:(年度預算的任何改動;高級審核主任/高級經理或以下級別雇員的委任、停職及終止雇用;對監警會服務有所影響的主要行政事宜;估計價值5萬元或以上或涵蓋新項目範疇的擬訂新契約,但不包括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許可權內的契約或活動;)
提出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行政及管理事宜,供監警會考慮。
現任領導
2018年5月,香港政府宣布委任梁定邦接替郭琳廣出任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