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痕跡

犯罪痕跡,是以案件中的物質為基礎,以法庭證據作用為前提的。

犯罪痕跡
criminal marks
由犯罪行為實施引起的犯罪現場的一切物質的變化。是以案件中的物質為基礎,以法庭證據作用為前提的。犯罪痕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痕跡泛指各種物體、物品的位移和相互關係的改變,外表形象、狀態的改變,物質性質的轉化,物質、物品數量、種類的增減,氣味、顏色的變化等。狹義痕跡僅指由造型客體人或物的作用使承受客體外表形成反映形象。它不僅反映遺留痕跡造型客體外表組織結構形態特徵,還反映與犯罪事件有關人或物自身的其他信息,如人的身高、年齡、行走姿勢、使用作案工具的技能、動作習慣等。所以,通過對各類痕跡的利用,能達到認定人身和物品同一的目的。
痕跡的形成通常具有造型客體、承受客體、作用力3個基本要素。
①造型客體。將其自身外表組織結構形態特徵反映到另一客體上的物體。造型體必須具備一定形狀、硬度,或具有將自身分泌物、附著物遺留分離在承受客體上,或者將承受客體表面附著物粘走的屬性。如手指觸摸玻璃,引起客體表面發生變化,因而形成了反映手指乳突花紋形態特徵的手印,該手指就稱為手印的造型客體。鞋是足跡的造型客體;螺絲刀是撬壓凹陷工具痕跡的造型客體等。
②承受客體。保留痕跡的客體。該客體應具備可塑性、形變性或吸附、滲透等屬性。如承載手印的玻璃或其他客體表面,承載足跡的地板等均為承受客體。
③作用力。兩客體物相接觸發生機械運動的動力。作用力的大小、方向、角度的不同,所形成的痕跡形態及其痕跡形象特徵也不一樣。
根據痕跡形成的方式不同分為形象痕跡、習慣痕跡、斷離痕跡、外圍痕跡。根據承受客體物態變化的不同分為平面痕跡、立體痕跡、加層痕跡、減層痕跡、顯在痕跡、潛在痕跡。根據造型客體和承受客體的接觸狀態不同分為動態痕跡、靜態痕跡。根據接觸媒介物的不同分為有色痕跡和無色痕跡。
痕跡研究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與犯罪有關客體遺留痕跡的形成機理、變化規律,痕跡的發現、提取、鑑定及檔案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痕跡研究的對象主要有手印、足跡、工具痕跡、槍彈痕跡、牙齒痕跡、車輛痕跡、整體斷離痕跡、外圍痕跡等。研究的基本方法,是藉助自然科學的原理和技術手段及其儀器,對痕跡特徵進行比對觀察檢驗。通過對痕跡的檢驗、鑑定或分析,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提供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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