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刑事科學技術的一個組成部分。套用專門的技術方法,對與 犯罪事件有關的人或物留下的反映像所進行的勘驗和鑑定,例如對手印、腳印、牙印、槍彈痕跡、工具痕跡、車輛痕跡、整體分離痕跡以及其他特殊痕跡的檢驗。痕跡檢驗的主要任務在於發現、提取和保全各種痕跡﹔研究痕跡形成的機制及其與犯罪事件的聯繫﹔進行同一認定以確定痕跡是否屬某一特定人或物所遺留。能作為痕跡檢驗對象的,主要是留在承受體(即痕跡載體)上能反映造型體(指留下痕跡的客體)接觸面結構特點的形像痕跡,包括靜態痕跡和動態痕跡,平面痕跡和立體痕跡。當造型體與承受體互相接觸時,承受體垂直受力,接觸面的相互位置保持不變,即形成靜態痕跡,例如工具撬壓痕跡、鞋底踩踏痕跡。靜態痕跡一般能真實反映造型體接觸面的形狀、大小、花紋結構等形像特徵。當造型體與承受體互相接觸時,其中一個沿著另一個的表面移動,即形成動態痕跡,如擦劃痕跡、剪下痕跡、鋸銼痕跡。在動態痕跡中,造型體接觸面的花紋結構特點是以變化了的形態反映出來的﹕接觸面的點狀特徵變成了線狀特徵,橫線狀特徵變成了面狀特徵。立體痕跡是承受體在造型體重力或動力的作用下產生了凹凸形像而形成,與造型體相! 應部位的凹凸形態相反。平面痕跡是造型體與承受體互相接觸時,由於在承受體上增加或帶走了一層仲介物質(如塵土)而形成的。如果是增加一層仲介物質而形成的,稱為加層痕跡﹔如果是帶走一層仲介物質而形成的,稱為減層痕跡。
主要方法
手印
犯罪現場上常見的痕跡之一。泛指手指和手掌皮膚花紋留下的反映形像,包括指印和掌印。人的手指、手掌遍布乳突線,乳突線上有汗孔分泌汗液附在皮膚花紋表面。用手觸摸物體,極易留下手印,一般不易為肉眼看出,故稱無色汗液手印,又稱潛在手印。由於無色手印中有汗液及污垢物質,可用物理方法和化學方法染色顯現。現場上發現的手印,可以作為判斷犯罪人數,罪犯活動情況和犯罪人個人特點的依據。手指第一指節骨皮膚表面乳突線按一定的規則組成弓型紋、箕型紋、斗型紋3大類型的花紋﹔乳突線本身又有小橋、小眼、小鉤、小點、分叉、結合、短線、起點、終點等細節特徵。各種花紋類型和紋線的細節特徵,構成了指紋的特定性,不僅人人不同,而且指指相異。指紋形成於胎兒階段,一經形成,其花紋類型和細節特徵的總和終生不變。這不僅有生理學上的理論根據,而且已被近百年指紋工作實踐所證實。套用指紋作為個人人身識別的依據,準確可靠,因此國外有的學者稱指紋為“證據之首”(見 指紋學)。
腳印
人腳在地面或某種物體上留下的踩踏痕跡,包括赤腳印和穿鞋、穿襪腳印。腳印中反映的腳掌或鞋底、襪底的外表結構特徵,是對留下腳印的人或其鞋、襪進行同一認定的依據。人的腳長約為身長的七分之一,根據腳印的長度和寬度,可大致判斷人的身高。成趟腳印中的步法特徵,如步長、步寬、步角是行走運動習慣的反映。可據以判斷犯罪人的年齡階段、性別、身高、體態和行走姿勢。利用腳印還可進行步法追蹤。腳印也是警犬嗅認的嗅源之一。對罪犯遺留的腳印可以用照相、複印、靜電吸附、制模等方法予以記錄和提取。
牙印
人牙在物體上的咬合痕跡。可能留在某些食品上,也可能留在人體上。成年人正常的牙齒是32顆,其中切牙8顆、尖牙4顆、雙尖牙8顆、磨牙12顆。上下頷左右對稱,排列呈弓形,稱齒弓。各齒的形狀、大小、齒向、距離以及齒弓的曲度和形狀都有其特徵,能在痕跡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反映。牙齒痕跡特徵可以為偵查破案提供線索。條件良好時,也可根據牙痕進行人身同一認定。
工具痕跡
指罪犯在犯罪活動中使用某種器械所留下的痕跡,可分為打擊痕跡、撬壓痕跡、擦劃痕跡、剪下痕跡、鋸銼痕跡、鑽刺痕跡等。其中有的是靜態痕跡,有的是動態痕跡。工具痕跡能反映工具的種類特徵和特定特徵,可據以分析犯罪手段、工具種類和罪犯的某些職業特點,還可以解決痕跡是否某一嫌疑工具所造成。
車輛痕跡
指罪犯在犯罪活動中使用或盜竊車輛留下的行車痕跡。主要是車輪痕跡,有時還有車輛其他部分的痕跡,如號碼牌、保險槓、擋泥板等痕跡。根據車輛痕跡,可以判斷車輛行駛的方向,確定車輛的種類,還可以認定痕跡是否某一嫌疑車輛所遺留。
斷離痕跡
是痕跡檢驗中一類特殊的痕跡。斷離痕跡分為斷裂痕跡與分離痕跡。單體物因受外力作用被分成若干部分,形成斷裂線或斷裂面,稱為斷裂痕跡。例如,斷裂的刀尖、撕下的布片就有斷裂痕跡。這種痕跡呈現的種種斷裂特徵,反映出兩個斷裂部分之間的關係,可據以認定兩個斷裂部分是否原為同一個單體物。合體物在外力作用下,分離成若干部分,形成分離線或分離面,稱為分離痕跡。例如,儀器上零件被盜竊,就出現分離痕跡。分離痕跡上的特徵,包括固有特徵和附加特徵,也反映出兩個分離部分之間的關係,可據以認定兩者是否同屬一個合體物。檢驗斷離痕跡所利用的特徵是斷離面(線)的特徵、物體本身的結構特徵和附加特徵。物體在使用中所形成的污跡、破損、擦痕等外表形像特徵都屬於附加特徵(見司法化學檢驗,司法彈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