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牛、馬、騾、驢、豬等牲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牲畜保險是農業保險的一種,承擔牲畜因疾病或其他意外事故(風、雨、水、火災等)而死亡的損失。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可加保各種附加險,如牲畜傷殘和醫療費用險、屠宰險(屠宰後發現不符合衛生當局規定的要求)、產仔險、閹割險、流行性疾病險、流行性疾病的後果損失險、牲畜運輸險、展覽險等。
牲畜保險條款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發布)
第一條 保險目的
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用保險方式保障畜牧業生產和經營的正常進行,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保險對象
凡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個人(即被保險人)所有或飼養的牲畜(牛、馬、騾、驢),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參加本保險:
一、 飼養管理正常,無傷殘、疾病,經獸醫部門驗體合格者。
二、 各種牲畜的起保年齡均滿一周歲,最高承保年齡一般規定如下:
黃牛:十三周歲;水牛:十五周歲;馬:十三周歲;騾:十五周歲;驢:十一周歲。
三、 被保險人應將其符合上述條件的牲畜全部投保。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 由於火災、雷擊、爆炸、雪災、冰雹、洪水、地震、地陷、崖崩、土石流、龍捲風、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及固定物體倒塌、野獸傷害、互斗、碰撞、窒息、中毒、淹溺、觸電、摔跌所致牲畜死亡或終生殘廢。
二、 由於疾病、胎產、閹割所致牲畜死亡。
三、 由於患傳染病經當地政府命令捕殺掩埋的。
第四條 除外責任
保險牲畜由於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死亡、傷殘或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飼養人員的故意行為;
二、 被盜、走失。
第五條 保險期限
保險有效期限定為一年。以保單約定的起保日的當天零時起,至保險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六條 保險金額
保險牲畜的保險金額,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 國營和集體單位的牲畜,按照投保當時的帳面淨值或協商估定的價值均按七成承保。
二、 個人的牲畜,最高不能超過當時民主評定價格的七成承保。
三、 保險牲畜續保時要重新評定保險金額。
第七條 保險費
一、 按保險人規定的牲畜保險費率分別計收(附費率表)。
二、 被保險人的牲畜,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由於數量增減、用途變更或者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時,必須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其加收或退還的未到期保險費一律按天計算。
第八條 被保險人義務
一、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於保護牲畜的規定和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對牲畜加強飼養管理,合理使役,做好防疫防災工作。對病傷牲畜要及時治療,妥善護理。
二、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單的同時繳清保險費。
三、 保險牲畜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採取救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義務時,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賠償處理
一、 保險牲畜如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必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診斷書及有關證明。
二、 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時,按照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賠付。
三、 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亡時,屍體一般由被保險人按照獸醫部門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其殘值按照以下規定從賠款中扣除:
1.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胎產、閹割所致的傷亡,殘值按保額的百分之二十計算扣除(肉畜按百分之五十計扣)。
2.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可食用的殘值,按保額的百分之十五計扣(肉畜按百分之三十計扣)。
3.因患傳染病由政府命令捕殺掩埋,有關部門給予補助金的,按承保成數從賠款中扣除。
四、 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亡時,如果保險牲畜頭數低於符合投保條件的實際存欄數,而傷亡的牲畜又難以區別是否參加了保險,保險人則按照保險頭數與實際存欄頭數比例賠付。
五、 保險牲畜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傷亡,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向第三者追償。如果經過一個月未能追得賠款。保險人可按本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付,但被保險人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六、 在保險雙方達成賠償金額協定後,保險人應在十五天內償付。如被保險人在六個月內不領取賠款,即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保險人不予賠付。
第十條 愛畜獎勵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加強對保險牲畜的飼養管理,凡是被評為縣級先進集體或個人、愛畜模範者,在續保時保險人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十一條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定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或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