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保險指數

天氣保險指數

天氣指數保險是指把一個或幾個氣候條件(如氣溫、降水、風速等)對農作物損害程度指數化,每個指數都有對應的農作物產量和損益,保險契約以這種指數為基礎,當指數達到一定水平並對農產品造成一定影響時,投保人就可以獲得相應標準的賠償。

概念及發展

天氣指數保險(Index-based weather insurance)的概念最早出現在20世紀90年代後期。

天氣指數保險在很多國家都有了一定程度的發展。比如,印度最大的私人銀行ICICI在世界銀行的幫助下已經連續5年試行農業天氣指數保險,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已經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業務拓展到全印度。當然,印度農業天氣指數保險的風險責任僅是乾旱。但在我國,天氣指數保險還屬於新鮮事物。2009年11月24日,我國首款農作物旱災指數保險產品經過保監會批准,在安徽省長豐縣部分鄉鎮開展了試點工作,該項試點是由農業部、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聯合國世界糧食計畫署共同開展的。這標誌著我國在天氣指數保險上的實踐探索正式展開。

優勢體現

我國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於引入保費補貼機制而解決了農業風險高損失、高保費的精算難題,從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保險需求,但它並不能消除開發中國家小農經濟結構下金融服務短缺、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突出的問題。天氣指數保險與傳統的農業保險相比優勢突出。國外的研究學者一致認為,天氣指數保險按實際天氣事件(如降雨指數低於約定指數的偏差)支付,由於保單利益的依據是客觀獨立的氣象指標與約定承保指標,保險權益的標準化程度非常高。

首先,天氣指數保險克服了信息不對稱問題,有利於減少逆選擇,防範道德風險。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根源往往是信息不對稱。儘管投保人相對於保險人更了解自己的農作物狀況,但天氣指數保險並不以個別生產者所實現的產量作為保險賠付的標準,而是根據現實天氣指數和約定天氣指數之間的偏差進行標準統一的賠付。因此,在同一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內,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樣的費率購買保險,當災害發生時獲得相同的賠付,額外的損失責任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這種嚴格規範的賠付標準極大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解決了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天氣指數保險的管理成本低。天氣指數保險管理成本遠遠低於傳統農業保險,主要源於以下3方面原因:第一,天氣指數保險契約是標準化契約,無需根據參保人的變化來調整契約內容。第二,天氣指數保險不需要對單個農產品進行監督。第三,一旦發生保險責任損失,保險公司並不需要複雜的理賠技術和程式,只需從氣象部門獲取統計的氣象數據,保戶可直接按照公布的指數領取賠償金。

再次,天氣指數保險契約的標準化使得其易於在二級市場上流通,這不僅方便人們獲取保單,而且使得其定價過程更為遵循市場供求規律。此外,較強的流動性有利於在條件成熟時將其引入資本市場,利用強大的資本市場來分散農業風險。

其他問題

儘管與傳統農業保險相比,天氣指數保險有著諸多優勢,但在我國實際運營過程中,仍要注意以下幾點問題:

第一,需提高天氣指數的制定技術。天氣指數是這種保險進行賠付所依據的標準,其準確與否與保險公司的費率確定及盈餘虧損息息相關。而我國幅員遼闊,自然環境和氣候條件複雜多變,再考慮到部分地區的小氣候的存在和我國氣象技術的有限性,要想確定與農作物產量準確相關的氣象指數,難度很大。

第二,基差風險。賠付的根據是現實天氣指數和約定天氣指數之間的偏差,因此,在同一農業保險風險區劃內,所有的投保人以同樣的費率購買保險,當災害發生時投保人獲得相同的賠付。但即使是遭到同樣的災害,村民與村民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受災程度是不一樣的,這樣就有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狀況:有的農戶沒有受災,也會得到賠償;有的受災很嚴重,但得到的賠償不足以彌補其災害損失。

第三,並非所有地區都適合開展天氣指數保險。某些高風險的地域,因為那裡的風險不具有可保性,或者說用保險的方式不經濟,所以在這些地區用救災的方式可能更有效。天氣指數保險也不適用於某種耕作方式或某種作物,例如某些受天氣風險影響很小且灌溉系統十分發達的地域,因為那裡作物的產量變化與天氣指數變化的關聯度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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