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

(一)農產品冷鏈物流項目。 (二)物流配送工程。 (八)應急物流工程。

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發布文號】發改辦經貿〔2009〕695號
【發布日期】2009-03-27
【實施日期】2009-03-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黑龍江省農墾總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促進物流業結構調整和振興,我委決定安排一部分專項資金,支持物流業重點工程項目。根據《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我委制定了《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屬檔案一),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現就2009年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具體通知如下:
一、對《辦法》第三條提出的物流業八項重點工程項目,我委將根據年度內專項資金規模情況,分步組織實施。2009年扶持的範圍是:
(一)農產品冷鏈物流項目。鮮活農產品儲藏、加工、配送、銷售等環節實行溫度控制的冷鏈物流項目。
(二)物流配送工程。為全社會流通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專業化服務的物流配送中心。
(三)製造業與物流業聯動發展工程。為製造企業提供原材料採購、倉儲、配送等服務的第三方物流項目。
(四)物流標準和技術推廣工程。對現有物流設施的標準化改造項目、國家物流標準推廣示範項目、物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項目等。
(五)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資源共享的行業和區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業的物流信息服務平台。
二、請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企業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編制2009年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限上述五類項目),附上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城市規劃、土地徵用、環境保護、資金籌措、實施進度等相關材料,於2009年4月10日前報送我委,同時填報2009年申報項目匯總表(見附屬檔案二)。每省、自治區、直轄市限報5個項目,計畫單列市、中央企業限報2個項目。
三、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中央投資項目編報系統軟體” (從http://www.ndrc.gov.cn/xzzq/rjxz下載)編報投資計畫草案,利用“數據導出”形成imo檔案(imo檔案中的項目相關信息應與申報項目匯總表相關內容一致),全部申報項目imo檔案和申報項目匯總表須由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和有關中央企業核對無誤後統一傳送電子郵件(郵件地址:[email protected],請勿由項目單位單獨傳送)。
附屬檔案:1《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
22009年物流重點工程項目匯總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物流業結構調整和振興,充分發揮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的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根據《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國發〔2009〕8號)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31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業調整和振興專項投資(以下簡稱“專項投資”)是指新增中央投資用於支持物流業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專項投資。
第三條 物流業重點工程項目範圍包括:
(一)多式聯運、轉運設施工程。依託已有的港口、鐵路和公路貨站、機場等交通運輸設施,在重點地區和綜合交通樞紐地區建設的貨櫃多式聯運中轉設施和連線兩種以上運輸方式的轉運設施。
(二)物流園區工程。在物流節點城市、製造業基地和綜合交通樞紐地區建設的貨運服務型、生產服務型、商業服務型、國際貿易服務型或綜合服務型物流園區。
(三)城市配送工程。為全社會流通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專業化服務的物流配送中心。
(四)大宗商品和農村物流工程。大宗商品和特種商品物流項目,鮮活農產品儲藏、加工、運輸、配送、銷售等環節實行溫度控制的冷鏈物流項目,以及農村農業生產資料、日用消費品配送中心項目。
(五)製造業與物流業聯動發展工程。為製造企業提供原材料採購、倉儲、配送等服務的第三方物流項目。
(六)物流標準和技術推廣工程。對現有物流設施的標準化改造項目、國家物流標準推廣示範項目、物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項目等。
(七)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信息資源共享的行業和區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以及面向中小企業的物流信息服務平台。
(八)應急物流工程。應急生產、流通、運輸和物流企業信息系統和應急物流設施項目。
上述八項重點工程,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年度內物流專項投資規模情況,分步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條件

第四條 項目必須符合《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支持方向和原則,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和競爭力,對促進物流業調整和振興有明顯的示範帶動作用。
第五條 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等前期工作手續齊全,建設資金全部落實,具備開工條件的新建或合規在建項目,對擴大內需具有明顯作用,已經竣工或收尾項目不得上報。
第六條 項目單位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銀行信譽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優先支持已被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認定的優質物流企業。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七條 物流專項投資安排方式以貸款貼息為主,原則上按項目貸款的實際發生額兩年貸款利息安排貼息資金,貼息率不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對鮮活農產品冷鏈物流、物流標準和技術推廣工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等項目,可以參照貸款貼息規模給予投資補助。凡是申請貸款貼息的,不再安排投資補助;凡是申請投資補助的,不再安排貸款貼息。安排給單個項目的貼息或補助資金的最高限額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且均為一次性安排。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貸款貼息或投資補助的物流業重點工程項目,地方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投入,並在土地、稅費、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

第九條 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中央企業(以下統稱“申報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範圍及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上報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由乙級以上工程諮詢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包括主管部門、企業性質、現有設施、運營管理模式、組織機構、近三年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等。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建設內容及規模、技術工藝、總投資及資金來源,以及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市場分析。包括物流市場規模分析,上、下游對接服務企業的協作意向,以及周邊其他同類物流企業現狀、申報項目實施後市場份額分析等。
(四)項目設計方案。包括項目總平面圖(要詳細標明已有設施和擬建設施)、主要技術參數和工藝流程圖等。
(五)項目總投資估算、融資方案及財務評價。包括分項詳細投資估算表或投資概算表,融資方案中資金來源的詳細說明,財務評價中的主要靜態和動態經濟指標。
(六)項目風險分析及控制風險措施。包括項目融資風險、建設風險和運營管理風險及相應的控制風險措施等。
(七)項目招標內容。包括土建工程、設備的擬招標規模(數量)和投資額度等。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以下附屬檔案:
(一)項目單位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或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A級物流企業等)。
(二)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的批准檔案。
(三)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意見。
(四)項目現占地土地證(土地證持有人應與申報項目單位名稱一致,不一致須說明原因),新征土地需由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六)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企業自有資金、地方政府配套資金及銀行貸款等)落實的證明材料,其中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須出具項目單位與有關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契約和資金進帳單。
(七)項目實施進度的證明,如工程造價、審計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金到位和支出情況評審報告,工程進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項工程照片等。
(八)根據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九)項目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專家對申報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對同意安排投資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作出批覆並直接下達投資計畫。

第五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申報、資金籌措、招標採購、建設管理等具體工作。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土建工程施工單位和主要設備供貨單位。
第十四條 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項目法人要嚴格使用和管理國家安排的物流專項資金,不得轉移、侵占或挪用;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能按計畫完成確定建設內容的,申報單位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有關情況,說明原因並提出調整建議。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建立項目定期檢查制度。申報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建設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並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國家發展改革委適時對項目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設完成後,由申報單位組織有關方面進行竣工驗收,並及時將竣工驗收結果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項目責任制度。對以虛假材料騙取國家資金,或轉移、侵占、挪用國家資金,或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或竣工完成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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