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演出審批規範

(一)申請資料:規範填寫《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和《演出活動承諾書》,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六)從業人員:文藝表演團體是指演員,包括演奏人員;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演出經紀人資格的人員,沒有經紀人資格的從業人員不用登記。 (八)單位類別:根據經營內容不同分別填寫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

一、營業性演出審批規範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申報材料規範
(一)申請資料:規範填寫《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和《演出活動承諾書》,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出人員資料:
1. 演員名單及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演員名單應當列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家或地區、有效身份證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指:中國內地演員為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外籍演員為護照;港澳地區演員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護照;台灣地區為台胞證(不能是護照);
2. 演出舉辦單位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的演出協定或者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3.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名稱中含有“國立”、“國家”、“皇家”等字樣,應提供該國註冊證明檔案及中文譯本;
4. 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材料或是監護人與文藝表演團體簽署的書面同意函。
(三)演出節目內容及其視聽資料:申報單位應當提交演出節目單以及與節目單內容對應的視聽材料,其中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鑒於演出活動具有藝術二次創作的特點,對於臨時組台演出,其所報視聽資料可以是已經出版或者曾經演出過的錄音錄像資料,審批部門以此作為演出內容審核的參考性依據,重點加強演出現場監管。
(四)場地資料: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協定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在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酒吧、飯店、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消防部門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或者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檔案以及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五)資金安排計畫書和資金證明材料:資金安排計畫書應當含有演出項目的總費用以及演出費、製作費、場租費、宣傳費、往返旅費和食宿行接待費等內容;資金證明是指由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的證明,或者其他單位同意借款、投資、擔保、贊助的證明及該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

二、營業性演出文書填寫規範

(一)申請人:應當與工商部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工商執照登記的名稱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屬於法人單位的填寫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單位,填寫該負責人姓名;個體工商戶填寫經營者姓名。
(三)經濟類型:按照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類型的規定》填寫,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台資)”、“港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
(四)經營範圍:文藝表演團體及個體演員按照其表演的藝術種類填寫,如“音樂表演”、“戲曲表演”、“歌舞表演”、“雜技表演”、“綜合文藝表演”等;演出經紀機構填寫“經營演出及經紀業務”;港澳演出經紀機構內地分支機構、個體演出經紀人填寫“演出居間、代理業務”。
(五)住所/營業場所:屬於法人單位的稱“住所”,非法人的(如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稱營業場所。填寫與工商註冊登記地址一致,綜合性場所要寫明實際使用的樓層及門牌號碼,以區別於其它場所。個體演員或個體演出經紀人填寫身份證(戶籍)上的住址,實際常住地與身份證(戶籍)住址與一致的須在括弧內註明。
(六)從業人員:文藝表演團體是指演員,包括演奏人員;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演出經紀人資格的人員,沒有經紀人資格的從業人員不用登記。
(七)註冊資本和註冊號:填寫註冊資本應當與工商註冊資本一致,非獨立核算、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法律規定不需要註冊資金的不用填寫。註冊號填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號。
(八)單位類別:根據經營內容不同分別填寫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
(九)核定人數:文藝表演團體是指演員,包括演奏人員;演出經紀機構是指具備演出經紀人資格的人員,沒有經紀人資格的從業人員不計;演出場所是指能夠對外售票的實有坐席數或經核准可容納的觀眾人數。
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及備案證明檔案印製規範
(一)填寫規範:填寫內容應當與文化行政部門實際許可的情況一致,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或責令持證人限期變更。所有項目均應當用鋼筆、毛筆等不褪色書寫工具填寫或用計算機列印,計算機列印字型為仿宋,不需要填寫的列印6個“※”。
(二)編號規範:發證或者備案機關地區簡稱(省-市-縣/區)加阿拉伯數字編號。正本、副本用同一編號,副本應在編號後用“-”加上副本序號。
(三)發證日期:加蓋發證機關公章。公章以圓弧內下端空白處居中橫套“年 月 日”,日期用中文書寫。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或遺失補證的在日期的下一行寫上“變更”或“補證”兩字以作註解。
(四)有效日期:填寫從發證之日期順推2年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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