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他們是最早加入演出市場的人,但是卻被稱為“穴頭”,甚至是“掮客”;他們在市場沉浮十幾年,有了車子、房子、票子,就是沒有一張演出經營許可證。隨著市場的逐步發展,個體演出經紀的隊伍不斷壯大,他們需要市場“準入證”.
潛在發展時期
早期發展由於個體演出經紀人沒有“合法地位”,沒有規章制約,他們的致富過程也存在不少“違規操作”的問題,例如封閉的“暗箱操作”“漫天要價”,導致演出成本提高,票價高居不下。不少個體經紀人掛靠在劇場或演出公司的項目部,和劇場簽約包場、和樂團簽約演出,然後推票,賺了錢,劇場、樂團付稅,而中間的逃稅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反正有劇場、樂團給兜著呢。一些地區的農村演出市場也由個體演出經紀人控制著,他們是當地的“戲霸”。演出台口不經過他們契約就簽不成。他們實行“強權代理”,和當地的“村官”(或會首)們串通一氣,剋扣劇團。戲演完後,“村官”只和這些“戲霸”結賬,由 “戲霸”付給劇團演出費。有些劇團甚至連這些所謂經紀人以本團的名義與村官所定的契約都見不到,劇團所得演出費有時不及契約金額的一半,但為了掙口飯吃,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這些“掮客”們只認錢,誰給的錢多就給誰演,任意毀約,演東家、甩西家,或者用不正當的手段擠走已簽約的團體取而代之;或者棄劇團不顧一走了之;甚至用金錢收買腐蝕演出市場管理人員。
市場混亂一直以來,文化管理部門對個體演出經紀的管理處於空白和失控狀態。這種空白一方面被利用來違規操作、擾亂市場;另一方面又限制了一些有能力推動市場的個體經紀人的進一步發展。
不少活躍的個體演出經紀人是從國有演出中介機構跳出來的,他們不願意在舊體制下幹活——那種龐大的行政體系讓他們“窒息”,層層報批似乎限制了他們的手腳,儘管“跳”出來以後沒有個正式的名份,但他們還是願意選擇自由。他們有的成立文化傳播(推廣)公司,但其實還是單槍匹馬;沒有正式的辦公地點,在酒店裡租個房間就成;他們或者通過關係從文化局弄個演出證,或者掛靠在某個“國”字頭的演出公司名下,或者直接用劇團的演出證。
他們了解市場的需求,也有不少好創意,也經營過國外的大項目。可是首先面臨的是“信任度”的問題。你一個人,要是跑了,找誰去?再說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所以劇團、劇場對找上門來的個體演出經紀總是很小心,先付錢,有的連契約都不願簽。操作過程中,必須步步小心、處處留意,因為合作方在盯著你呢。一些好項目他們有能力也接不下來,就是因為沒有合法地位。
由於個體演出經紀人沒有演出證,不僅造成了市場上一些資金的無謂流失,也導致“賣批文”現象屢禁不絕,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國有演出公司靠“賣批文”每年也可掙不少,又何必自己做演出,又累又擔風險。在剛剛結束的第七屆全國演出經營管理理論研討會上,個體演出經紀人的話題又一次被提起。隨著演出市場的逐步發展,對演出經紀人的承認與認證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上。有的個體經紀人建議文化管理部門每年對個體演出經紀人的資質進行論證,通過經營業績、考試等方式考核,合格者能持有演出經紀的上崗資格證,並像演出中介機構一樣進行分類管理。上海演出家協會則建議成立演出經紀人事務所,這樣在業務上可以與國有演出經營機構開展競爭,活躍演出市場;事務所的成立也有利於規範中介服務,並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WTO之後的中國文化市場,機制和格局都將煥然一新。中介機構將擁有無窮商機,但前提是國營、民營、個體中介機構必須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競爭對三方都是有效的激活,也是抓住機遇的唯一辦法。
個體演出經紀人合法化
新政策第528號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08年7月2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5年9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
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為職業的個體演員(以下簡稱個體演員)和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為職業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以下簡稱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台演出。
營業性組台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
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只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
代表人物
曹方振,一直關注研究經紀人職業,2005年9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在法律上認可了個體演出經紀人的存在並對他們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和支持。曹方振適時地抓住了這個機會,2005年9月創辦了北京藝星方德文化發展中心,於2005年10月11日上午到北京朝陽區文化委員會審批視窗正式申請個體演出經紀人註冊備案,成為了國內眾多非法律承認的個體演出經紀人中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同時也在一定意義上承擔起了一個演出經紀領域拓荒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