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城〔2014〕167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慶市市政管委、經信委、商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19日
管理辦法
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燃氣經營許可行為,做好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燃氣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工作,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燃氣從業人員是指: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
(三)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但不僅限於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其他人員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全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燃氣輸配場站工、液化石油氣庫站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等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的職業標準、專業培訓大綱和教材;建立全國統一的專業考核題庫。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工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教材,編制本行政區域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培訓大綱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區域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考核題庫,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城市燃氣行業協會協助同級燃氣管理部門,做好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加強行業燃氣從業人員自律管理。
第四條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組織本企業燃氣從業人員參加有關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
燃氣從業人員由所從業的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參加燃氣知識的專業培訓,並經專業考核合格;在從業期間,應參加相應崗位的燃氣知識繼續教育,以提高從業能力和水平。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日期前,應參加不少於三十學時的繼續教育。
第五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由具備必要的燃氣專業培訓能力的燃氣經營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承擔,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應主動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接受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
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要保證培訓質量,應採用統一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大綱開展專業培訓工作。
第六條 從事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的企業或社會培訓機構(單位),在專業培訓結束後,應向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提出專業考核申請。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在接到專業考核申請後,應從燃氣從業人員專業考核題庫內抽取相應類別的專業考核題目,對不同類別燃氣從業人員,分別進行專業考核。
經專業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發放相應類別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第七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樣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制訂。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不得轉讓、塗改、偽造、冒用。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除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以外),全國通用,統一編號;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通用、統一編號。
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庫,統一管理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信息應向社會公告。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每五年由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復檢,未經復檢或復檢不通過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八條 燃氣從業人員應在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日期前六十個工作日內,由燃氣經營企業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檢申請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意見。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復檢,應包括持證人從業期間在崗履職情況、安全事故記錄和繼續教育等內容。具體復檢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跨企業流動從業的,應由流入燃氣經營企業向流入地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變更。
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人員流出企業應主動向本行政區省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報告人員變更事項。
第十條 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和繼續教育工作接受上級燃氣管理部門和社會監督,燃氣管理部門設立對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