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民眾。如果煽動民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民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民眾,不管被煽動的民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8條的規定,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民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成為本罪主體。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2條第(三)項規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7條第(二)項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定,是指規定和調整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專利法》等。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第89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國務院根據且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布決定的有關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檔案,如《外匯管理暫行條例》、《金銀管理條例》籌等。煽動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已經頒布尚未施行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某人對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不滿,在看到報紙發布的法律條文後即煽動民眾,該法一旦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實施,即屬於煽動暴力抗拒已經頒布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民眾暴力拒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說、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民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民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說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民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認定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2)煽動的內容不同;(3)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二、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主要表現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2)煽動的內容不同;(3)主觀方面不同,後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按想像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第1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的”,是妨害公務罪的兩種客觀表現。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是通過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履行公務來進行的,因而阻礙其公務執行也可看作阻礙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但本罪所針對的不是具體的公務行為,而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再者,兩罪的客觀表現不同,後者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或履行職責。如果行為人在煽動特定的多數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時,在煽動的具體內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礙公務行為的,應以想像競合犯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無論其結果如何,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行為,而被煽動民眾沒有實施或沒有完全實施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可根據其產生的結果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本段注意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
(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3)導致社會動盪不安的。
注意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
(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3)導致社會動盪不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