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軍

煤軍五百三十五丁,各給三十五畝,草子匠三丁,各給地四十二畝,共地一百八十八頃五十一畝,應徵銀五百六十五兩五錢三分,折交煤、草。 煤每萬斤抵銀十六兩五錢,余銀征交廣儲司;共交會計司草一萬八千八百五十一束。 此外,煤軍每名征草三十五束,草子匠每名征草四十二束,均交會計司分發各廄。

一名“炸軍”。內務府營造司所轄軍丁之一種。清初置。設無頂戴頭目二人、副頭目四人管理屯事,外委四人管簿籍,皆由煤軍內選補,每人給地三十五畝, 免徵其賦。煤軍五百三十五丁,各給三十五畝,草子匠三丁,各給地四十二畝,共地一百八十八頃五十一畝,應徵銀五百六十五兩五錢三分,折交煤、草。煤每萬斤抵銀十六兩五錢,余銀征交廣儲司;共交會計司草一萬八千八百五十一束。此外,內管領每年需用之荊筐(每個折銀二分五厘)、米篩(每個折銀一分五厘),亦由煤軍及炭軍、灰軍交納。遇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分府,皆由內務府各按分例撥給煤軍。迨至清末,復分撥各王府煤軍地畝,設屯千總二人、把總四人、外郎四人管理煤軍屯務;煤軍十七名(各征銀六錢一分),每年交炸煤共折交銀十兩二錢九分;草子匠三名(各征銀一兩二錢六分),計交荊筐、炸煤共折交銀三百零三兩有奇。此外,煤軍每名征草三十五束,草子匠每名征草四十二束,均交會計司分發各廄。凡煤軍、草子匠皆三年編審一次,其子弟並準參加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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