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汽車行業協會

煙臺市汽車行業協會是由煙臺市汽車行業的整車企業(含農用車、機車)、改裝車企業、發動機和零部件企業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領域企業、團體自願聯合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是經煙臺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煙臺市汽車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汽車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有關振興汽車工業的發展的戰略、政策和措施。

二、協助各有關汽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批等工作。

三、負責推動汽車項目有關配套企業的組織、協調、規劃和發展工作;指導、推進以東嶽汽車項目為中心的產品配套。

四、指導和促進有關汽車項目的對外技術合作、交流及利用外資工作,把煙臺汽車工業產品更快地推向國際市場。

五、及時解決汽車工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切實履行好行業規劃、指導協調、政策服務等工作。

六、根據市場需求和行業發展趨勢,在充分發揮地方、有關部門和企業的積極性的同時,市政府研究制定招商政策,汽車辦統一掌握對外發布,加快汽車工業發展。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一、綜合科

處理汽車辦的一切日常事務,包括:

1、負責檔案收發及電話記錄、匯報工作;

2、負責檔案管理及存檔工作;

3、負責外來人員的接洽和聯絡工作。

4、負責與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5、負責會議的組織和重點工作的督查,做好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6、負責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7、負責機關的信訪、接待、安全、衛生、人事等管理服務工作;

8、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規劃發展科

1、根據現有整車製造廠所在區位和業已形成的零部件製造業優勢及發展潛力等實際情況,進行總體布局,做出汽車零部件製造業基地規劃建設方案。

2、規劃建設汽車零部件製造業基地,把汽車及零部件工業配製成我市的重要支柱產業。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煙臺市汽車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YANTAI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縮寫為:YAAM。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煙臺市汽車行業協會是由煙臺市汽車行業的整車企業(含農用車、機車)、改裝車企業、發動機和零部件企業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領域企業、團體自願聯合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經煙臺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受政府部門委託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協調同行業關係,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在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用戶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發揮行業的總體優勢,為振興汽車工業、建成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煙臺市汽車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為煙臺經濟技術開發區,辦事機構是煙臺市汽車行業協會秘書處。

第二章 工作職能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職能和基本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經濟工作方針和汽車產業政策;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

(三)協助政府組織制定、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開展行檢、行評,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四)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並參與資質的審查;

(五)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協助做好汽車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對與汽車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調研,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六)開展行業在深化改革、生產建設等方面的情況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調整的建議;

(七)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或多數會員單位共同的意見和要求;

(九)組建行業信息網路,辦好行業綜合信息刊物,經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十)開展諮詢服務、專業培訓和組織經濟工作交流活動,接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協會建立聯繫,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活動;

(十二)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本著自立、自治、自養的原則,積極發展社團經濟,用以支持協會的事業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

(一)依法取得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產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依法取得註冊登記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社會團體。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會員單位申請入會登記表,經協會秘書處審核,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用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可勸其退會,予以除名。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八)審議確定聘任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議核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決算;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財務決算;

(二)協調各方面開展工作;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協會秘書處自主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於2005年3月16日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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