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成員
協會會員為煙臺市轄內依法批准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市級機構。截止2009年底,協會有正式會員50家,其中財產保險公司22家,人壽保險公司28家。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管理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協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提名或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核准後產生。2008年8月以前,協會會長為各保險公司總經理輪流兼任,兩年一屆。前兩屆會長分別為人保煙臺分公司總經理劉廷祥(2004. —2006.)、中國人壽煙臺分公司總經理張澤仁(2006. —2008.8),協會設秘書處為常設機構,秘書長為宋協浩(2004.—2008.8)。2008.8.15日,協會第三屆大會召開,通過修改協會章程,決定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設專職會長,選舉彭翠蘭為會長,張安瀾為秘書長。
機構設定
協會設辦公室處理日常事務,下設財產險管理崗、人壽險管理崗、代理人管理崗、宣傳崗、財務崗、代理人資格考試中心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煙臺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antai Province,縮寫為IAY)。
第二條 本會是由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商業保險企業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保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保監局”)與登記管理機關煙臺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煙臺市芝罘區。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工作。
(一)自律方面
1、接受山東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和服務標準,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負責轄內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工作及資格證書、展業證書的發放。
2、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3、接受山東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監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4、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5、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提請山東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二)服務方面
1、積極參與政府和山東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東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3、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加強契約糾紛調解機制建設,化解各種矛盾,及時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山東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5、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6、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
7、經山東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8、加強與其它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
9、承辦山東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只接納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繳納會費;
(三)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煙臺市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設立的保險機構。
第九條 本會會員範圍為: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地市級分支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保險市場中的其他經營性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進行監督;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制定的各項規則,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
資料和統計報表;
(五) 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取消會員資格:
(一)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終止業務;
(二) 機構合併、撤消或依法宣告破產;
(三) 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
取締;
(四)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 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審查並經煙臺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6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提名或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秘書長人選也可以面向社會招聘。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正廉潔,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協會工作,具備良好的品行、專業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或在企業、政府擔任過領導職務,有較高威信;
(四)任期內年齡不超過60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內如超過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會長、秘書長為專職常設職位,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但連選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罷免。理事會可根據情況組織提前改選或在副會長中指定代理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本市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
(四)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
作;
(五) 簽發本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簽發本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除秘書長
外;其餘專職工作人員從社會公開招聘,實行職業化、專業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
事項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煙臺市民政局和山東保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要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社會招聘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應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執行。其基本養老、醫療和失業等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按照國家和煙臺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批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後,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山東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煙臺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保監局和煙臺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山東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煙臺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