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焦作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水平,推進素質教育的全面實施,維護初級中學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最近幾年來初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的執行情況及經驗,現重新修訂下發《焦作市初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國中學生的入學、轉學、借讀、升留級、休學、復學、畢業、獎懲等事項,均按此《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入 學

第三條:初級中學的招生,一律實行免試、就近、劃片對口的原則。

鄉鎮國小須在每年三月份以前,將本校的國小畢業生註冊,學生文化戶口上交鄉教育辦公室,由鄉教育辦公室根據本鄉鎮義務教育發展的狀況及學校分布的情況,按劃片,對口,就近的入學原則,將學生分配於鄉屬各國中學校,鄉屬各國中於六月十五日前將錄取通知書下發對口國小。

城區國小須在每年元月份將當年國小畢業生名冊文化戶口等交縣(市)區教委,由教委統一安排。

第四條:無論鄉鎮國中或城區國中,都不得跨地區跨學校招收非對口國小畢業生。

第五條:國小畢業生一律在戶口所在地的國中入校接受義務教育,學生本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擇校。

第六條:被錄取的新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校辦理註冊、繳納雜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註冊的,須憑街道辦事處或鄉村證明,提前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不能按期到校註冊,又不辦理延期註冊手續的,由國中和對口國小協調督促其入學;督促無效的,由學生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送學生入學。

第七條:全市國中實行統一的學號。學號由五部分十一位數組成。左起第一、二位的為年級號(即學生進入國中進公元紀年的後兩位數),第三、四位為縣(市),區代號,第五、六位數為鄉(鎮)代號,第七、八位數為學校代號,第九、十、十一位為學生代號。縣(市)區代號,鄉(鎮)代號由焦作市教委編定。各校都從001開始,在同一學校內,必須連續編排,中間不得空號,學號一經編定,是三年固定不變,在平時學校的各項活動中,除座次表外的各類名冊均以學號為序。

第八條:學生報到後,學校要組織學生填塗《焦作市國中學生新生報名機讀卡》和學籍表。學籍表由學校管理。

第九條:全市國中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填塗機讀卡,由縣一級教育部門輸入微機,軟碟報送焦作市教委。

第十條:學生的變動情況(包括轉入、轉出、休學、復學、留級、死亡等),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註冊手續,並報焦作市教委備案。

第十一條:國中教育要面向全體學生,全市普通國中不許辦重點學校、重點班、快慢班、超常班,公辦學校不招收“擇校生”和“變相擇校生”。可有計畫地辦好一批民辦國中,以滿足社會擇校的要求。

第十二條:制止重複教育,全市普通國中不許辦復讀班,不許接收畢業生插班復讀,也不得以其它名義變相招收復讀生。對違反規定招收復讀生的學校,除通報批評外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章: 轉學 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不得任意轉學,其轉學對象限於:

1、安置在學校服務區域內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的子女。

2、工作調入服務區內的幹部、職工子女。

3、住房遷入本校服務區內且距離原就讀學校超過兩公里的。

第十四條:要求轉往焦作市以外地區就讀的學生,學生本人和家長持接受學校的“接受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校長批准,開出轉學證,學生持轉學證到縣(區)教委審核後加蓋印章,轉學證一經開出,該生在我市的學籍即予註銷。

第十五條:要求轉入我市的學生和在本市區域內轉學的學生,須向轉出轉入學校和教育部門提供以下證件:1、本人轉學申請;2、文化戶口本;3、家長調動工作的調令(或軍人轉業證);4、學生本人戶籍證明;5、住房證。

第十六條:在我市範圍內轉學的具體程式是;

一、 學生家長持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轉入地教委領取轉學審批表,雙方學校及教委簽署意見後,轉入地基礎教育科向接收學校開轉學介紹信,轉出學校方能開轉學證,轉入學校憑轉出學校的轉學證和教委的轉學介紹信辦理學生註冊手續。

二、轉出,轉入的學生須在寒、暑假和開學後兩周內辦理手續,其它時間不予辦理。

第十七條:本市內國中轉學生除保留原學號外,並按轉入學校重新編號,接收外地的轉學生應重新編號。

第十八條:學校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學校一律不得私自接收學生,也不得先接收學生後辦理手續。否則,上級教育部門一概不予承認,私轉學生不得參加升學考試,不發給畢業證書,後果由接收學校負責。

第四章 借讀

第十九條:對因故在非戶籍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可申請借讀。在本市借讀的學生,應持學生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在當地就讀困難的證明和在我市暫住證,向所在地區教委提出申請,學校按要有關規定標準繳納借讀管理費。

第二十條:借讀生不列入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期一般為一學期至一學年,特殊情況經學校同意可以延長,教育部門要為借讀學生設立臨時學籍,學籍內容包括:轉進、轉出時間、學生學業成績、操作評語、健康狀況、升級、休學、復學、畢業、結業等情況,學生轉走或升學進,教育部門和學校應對其臨時學籍進行審核並簽章,由學生帶至新轉入學校,符合畢業標準或結業條件的,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證書上應有借讀字樣。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中的國中階段學生,必須在流入地全日制國中就學,就學方式以借讀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縣、鄉)要為流動人口中的國中階段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創建條件,提供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

第五章 休學 復學 退學

第二十二條:在校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正式住院收款憑據,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由學校到教委領取《休學審批表》,學校和教育部門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家長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和教委同意後,可繼續休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應持休學證明向學校及教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復學。凡病休的學生,特別是患傳染病的學生,必須有醫院證明,確已恢復健康,方能復學,復學學生除保留原學號外,按復學後所在年級重新編號。

第二十五條:要嚴把休學關,嚴格執行休學、復學審批手續,不得以休學為藉口搞變相的留級和復讀。

第二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中教育屬於義務教育範疇,國中學生必須學滿規定年限,原則上中途不得退學,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喪失學習能力,申請退學的,應持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同意後填寫退學申請表,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覆核,教委批准後,準予退學。

第六章 升級 留級 跳級

第二十七條:普通國中原則上取消留級制度。

第二十八條:對少數智力特別差的學生,經專門醫院鑑定,學校同意,教育部門批准後,可作留級生處理,但要控制在學生總數的1%以內。

第二十九條: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歷程度的學生,準予跳級。具體辦法是: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與任課教師協商、推薦,學校同意,參加高年級考試合格,經教育部門批准後,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的年級學習。

第三十條: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留級生、跳級生除保留原學號外,按新所在年級編號。

第七章 獎 懲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均表現突出者,應予以獎勵。

1、對學生的獎勵分三好學生獎、優秀學生幹部獎、單項獎。

2、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都得到較好的發展者,可分別評為校級、縣(市)區級、市地級三好學生。高一級“三好”學生必須在低一級“三好”學生中評選。凡被評為市地級“三好”學生的,發給國家教委統一制發的“三好”學生證書。

3、學生幹部德、智、體、全面發展,工作成績特別突出者,可評為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也按校級、縣(市)區級、市地級評定,評定方法同三好學生評法。

4、學生在思想、學習、工作、文體、勞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者,可評單項先進或積極分子等。

第三十二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堅持耐心教育,做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熱情耐心地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同時可以進行批評或適當的處分。

1、對於極少數犯有錯誤的學生,要視其錯誤的性質程度和認識錯誤的態度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原則上不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對學生給予警告處分,由學校德育政教、教導處審定、校長批准公布;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校長公布。留校察看的處分須報縣級教委備案;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教育部門批准。

3、受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確有進步並改進者,應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三條:凡受校級以上(含校級)各種表彰、獎勵的學生的有關材料和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學生的有關情況應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八章 畢業

第三十四條:國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者,準予畢業: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學習期間受過的處分,已撤銷者)。

2、國中畢業會考各科平均及格(含補考及格)。

3、體育鍛鍊成績合格。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五條:國中學生、在校學習期滿,參加全市畢業會考,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國中畢業證書,由市教委統一印製,學校填寫,加蓋校長和學校的印章,由各縣(市)、區教委基礎教育科審核,統一編號(即國中學號),加蓋鋼印,統一頒發。

第三十七條: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於焦作市區域內所有普通初級中學。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從一九九八年起開始執行。

第四十條:本《管理規定》的解釋權屬焦作市教育委員會,基礎教育科具體予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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