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飯店餐飲業商會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2、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2、

商會簡介

商會由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和行業權威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商會成員主要由企業家組成,商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下設辦公室、會員服務部、美食家專委會、教育培訓專委會、名廚專委會、大型活動策劃部、瑞居酒店管理公司以及特種原料配供中心、仙導企業管理諮詢公司。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無錫飯店餐飲業商會。
第二條 無錫飯店餐飲業商會是無錫市飯店餐飲業商業系統的社會團體,為本市(含江陰、宜興)從事飯店餐飲業、餐飲、酒店、客房以及從事相關培訓、理論研究、從事飯店餐飲經營供應、企業配套用品企業自願組成而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是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堅持“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的方針,正確貫徹政府意圖,反映會員企業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開展自主協調與自律性行業管理,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飯店餐飲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復保健的需要,推進無錫飯店餐飲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是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無錫市總商會)。本會的登記管理部門是無錫市民政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主要任務是:
1、 建立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貫徹實施《飯店餐飲業管理法》、《飯店餐飲業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無錫飯店餐飲業行業公約》等有關飯店餐飲業流通領域的主要法規和條例,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加強行業的自律和監督,對行業中違法企業提出處置建議。
2、 開展行業情況的調查研究。
3、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進行行業信息統計,發布行業信息。
4、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訂行業發展的中長期發展計畫和行業各項標準,對飯店餐飲業經濟發展政策提出建議,為政府加強巨觀管理當好參謀。
5、 發揮政府管理行業的助手作用,對本市飯店餐飲業商業企業進行服務,組織、指導和協調,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6、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飯店餐飲業價格申報和初審工作,規範行業價格管理。
7、 開展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工作,代表行業,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8、 開展行業職工技能培訓、職考前的復訓和崗前培訓。
9、 創建文明行業工作和行業評比先進工作。建立行業誠信服務體系,推進誠信服務擋案建設,加強行業文明建設工作,塑造文明敬業、誠實守信的無錫飯店餐飲業商業行業新形象。
10、 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國內外考察和交流活動,組織企業產品展覽展銷活動,促進飯店餐飲業商業經濟的發展。
11、 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
12、 完成上級交辦和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它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諮詢服務、收集整理信息、出版會刊、組織展覽、舉辦美食節、教育培訓、開展對外合作和公益業務。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1、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 本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 不以本會名義從事贏利性的經營活動;
4、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
1、 凡是從事飯店餐飲業、餐飲、酒店、客房經營以及從事相關培訓、理論研究、從事飯店餐飲經營供應、企業配套用品單位,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從事飯店餐飲業經營的須取得飯店餐飲業經營許可證,不受部門、地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的限制。
2、 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貫徹《行業公約》履行會員義務,繳納會費。
3、 與本行業工作有密切聯繫和從事本行業工作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可吸收入個人會員。
4、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程式: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入會,必須履行入會手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接納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退出本會時,應提出書面申明,並按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十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和商會章程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核批准撤銷其會員資格,擔任的會內職務也相應免去。
第十一條 會員權利: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 對商會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4、 優先享有商會舉辦的各種服務;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國家制訂的有關政策、方針、法規;
2、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3、 關心商會工作,支持商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商會委託的有關工作和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資料。
4、 遵紀守法,自覺貫徹執行《無錫飯店餐飲業行業公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5、 按規定繳納會費。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視作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換屆推遲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舉行會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必須由到會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討論商會的工作任務和重大問題;
2、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制定和修訂商會章程;
4、 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5、 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6、 章程賦予的其他職權;
7、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職責: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審查本會財務預決算;
3、 審議本會重要工作計畫和重要工作;
4、 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5、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商會秘書長的聘免;
6、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 審議通過常務理事會推薦的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名單;
8、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1、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 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和重大問題;
3、 決定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4、 領導各機構;
5、 決定會員的除名;
6、 推薦名譽會長和顧問的聘請名單;
7、 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在會長領導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研究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重大決定事項,研究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遞交的重要提案與報告事項。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商會可建立若干專業委員會,研究處理行業內有關專業性問題,並接受辦公會議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商會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可行性的經濟實體。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 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會員企業和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3、 各種有償服務;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財務管理:
1、 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遵守無錫市民政局的財務制度。
2、 經費的收入要符合商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3、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手續。
4、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5、 本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無錫市總商會)審查同意,報市民政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商會如因故終止時,其終止同意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人、財、物的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以書面報商會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二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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