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無錫河南商會,是由無錫地區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河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本商會恪守"聯誼互動,交流學習,促進合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宗旨,本著搭建平台,增進友誼,提升形象,為在錫河南籍人士和工商企業搭建"人脈"、市場平台,志在進一步加強在錫河南籍同仁之間的合作交流,將商會建成在錫河南企業以及河南籍同仁之家。
無錫市工商聯合會為本社團業務主管單位。本商會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下,遵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綱領,為會員提供服務,開展工作。引導會員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奉獻社會,團結會員致力於豫錫兩地經濟合作與發展和社會福利事業。
根據商會章程,商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在全體會員以及顧問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商會將以民主科學的方式,協調溝通全體會員互相幫助,共同發展。
無錫河南商會作為民間社團組織,搭建起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平台,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有利於更好地團結、幫助、服務企業,引導企業家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把企業做強做大。河南無錫商會的成立將進一步增強在錫河南籍企業家的凝聚力,樹立"大河南"觀念,塑造河南籍企業家在無錫乃至蘇南地區的良好形象。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無錫市總商會河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無錫市(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從事生產經營的豫籍企業、個體經營者自願組成的民間團體,經無錫市總商會批准,為無錫市總商會直屬的團體會員組織。本商會接受無錫市總商會的領導和河南省工商業聯合會的工作指導。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聯誼互動、學習交流、商務合作、創新發展"為辦會宗旨,帶領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工作,發揮好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和引導廣大會員,繼承和弘揚"豫商精神"。進一步加強在錫河南籍同仁之間的合作交流,提升整體實力,把握髮展機遇,維護河南籍企業家、經濟界人士和各位河南籍同仁的合法權益,為實現會員單位的共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為無錫市湖濱街15號蠡湖科技大廈2101室。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五條 主要職責及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引導會員自覺依法經營。
(二)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無錫、河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商會工作動態,介紹錫豫兩地政治經濟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包括電子軟體類及文字類兩種,使會員在縱向和橫向兩個層面上方便溝通,促進交流。
(三)加強會員、企業、政府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繫,了解和掌握會員需要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協調會員與各方面的關係。
(四)建立法律、政策、財會、稅務、引資等專業諮詢部(組),聽取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會員開展各項諮詢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配合豫錫兩地有關招商引資活動,為河南企業向蘇南發展及蘇南企業向河南發展提供有關服務。
(六)為會員企業人才引入、勞務及培訓工作提供有關服務。
(七)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展覽、經貿洽談、結交商友等相關服務平台。
(八)視會員企業需求,為其開展商務考察、交流研討等活動提供有關服務,促進會員之間的溝通與合作,宣傳推介會員的經營管理經驗和先進典型事跡。
(九) "努力樹立河南人形象,熱愛我們的第二故鄉",發揚和創新"豫商"精神,取得事業成功收穫財富的同時,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和慈善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在錫河南籍人士註冊的工商企業、個體經營組織,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承認本會章程;
(二)遵守國家憲法、法規,無嚴重犯罪記錄;
(三)熱愛祖國,愛護集體,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業績良好;
(四)參加本會活動;
(五)按期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相關表格;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上報無錫市總商會備案;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和有關會議,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及有關資料;
(三)獲得本會服務及本會提供各類展示平台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在會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本會申請獲得求助的權利;
(六)會員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會務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利於調查研究、問題探討、招商引資等有關方面的信息資料及向兩地政府的建議文章等;
(五)按《入會指南》積極推薦會員;
(六)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和理事會決定的特殊會費;
(七)承擔商會為會員特殊服務應該支付的費用。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書面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同時報無錫市總商會(總商會)備案。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二)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嚴重非法活動經查實其後果影響較大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害的;
(四)違反本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無錫市總商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等事項;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若干名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會議和會長議事會。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參加,根據會議內容也可吸收副會長參加,通常一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議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通常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會長同意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具有為本會服務與謀事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如超過70歲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無錫市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兩屆,需再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無錫市總商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常務會和會長議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和名譽會長及顧問、法律顧問的聘請;
(五)代表本會開展與商會有關的其他重大活動;
(六)制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會發展的方針、目標;
(七)其它必須由會長執行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日常工作;
(三)根據會長提出的方針、目標,制定討論本商會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四)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職責:
(一)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會長負責;
(二)起草商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準備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所需的各種檔案資料;
(三)落實會長辦公會各項決議;
(四)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五)協調各分支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常委會或會長議事會決定;
(七)完成會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會員自願捐贈;
(三)自辦項目創收或其他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及其調整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依據國家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實行錢財分離,財務支出需經會長或法人代表根據理事會財務規定簽字,並接受理事會和政府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財政部門的監督。對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財產,接受當地審計機構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審核。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歸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0日內,經無錫市總商會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無錫市總商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無錫市總商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無錫市總商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無錫市總商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2010年12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無錫市總商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