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聲屏障管理辦法

為規範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聲屏障功能,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根據《無錫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無錫市聲屏障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以錫政園規發〔2011〕1號印發。《辦法》共1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通知

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關於印發《無錫市聲屏障管理辦法》的通知
錫政園規發〔2011〕1號
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聲屏障功能,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局制定了《無錫市聲屏障管理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無錫市市政和園林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無錫市聲屏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聲屏障功能,確保市政設施安全運行,根據《無錫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範圍內附屬於城市道路(含橋樑)上聲屏障的設定、養護、維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和園林局作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管理工作,無錫市政設施管理處作為市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市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區範圍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幹路、大型橋樑(含匝道橋)等。本辦法所稱的區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區轄區內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條 隨路架設的聲屏障與所附城市道路由同一養護單位進行日常養護,管理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協定委託的方式落實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進行養護,管理單位應當與養護單位簽訂養護作業契約,確保聲屏障安全運行。
第六條 在既有城市道路橋樑上增設聲屏障,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檔案和資料向管理該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城市橋樑安全保護協定;
(三)原橋樑設計單位技術安全意見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論證後的可行性報告;
(四)建設單位與聲屏障所附道路橋樑的養護單位簽訂的聲屏障養護作業契約。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增設聲屏障的日常養護費用,其數額按照國家相應價格定額和聲屏障的設計使用年限設定。
第七條 養護單位要確保聲屏障乾淨、整潔,應當定期對聲屏障進行全面清洗。
第八條養護單位應當按規定對聲屏障及聲屏障的防墜落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聲屏障完好、有效和安全運行。
螺栓、螺母等連線部件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整修,並塗抹潤滑油,防止鏽蝕。
外漏金屬部件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發現外部噴塗保護層局部遭到破壞脫落時,要及時進行修補,防止鏽蝕的發生。
第九條養護單位負責聲屏障的日常養護工作,按照規範做好日常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在巡查中發現聲屏障有板材開裂、破損,玻璃損壞、鬆動,立柱扭曲、變形、豎向傾斜,底座鬆動變形、與防撞牆連線處混凝土爆裂,插銷、鎖扣等緊固件變形、失效等情形的,應當做好記錄、並及時修復。
在極端天氣發生前、後,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的全面檢查。
第十條當聲屏障遭車輛撞擊或強颱風作用後,發生聲屏障損壞、缺失的,養護單位應當確保全全,並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養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確保聲屏障清潔、有效、完好和安全使用。考核標準按照《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範》(CJJ36-2006)、《城市橋樑養護技術規範》(CJJ99-2003)的要求執行。同時,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重點部位的抽查。管理單位的檢查結果應當作為對養護單位考核的依據。管理單位對檢查中發現聲屏障有損壞、缺失等問題要及時通報,養護單位應當在一周內完成聲屏障的修復。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認真檢查養護單位的履約情況和巡視記錄。管理單位對養護單位的養護作業契約履約情況、巡視記錄以及養護質量的考核情況將作為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撥付養護經費的依據。對因巡查、養護、維修不到位、不及時,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養護作業單位,管理單位有權取消其養護作業資格。考核細則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附著於上跨鐵路、公路橋樑上防護網的管養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市政和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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