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無錫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87年10月,是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受無錫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無錫市民政局指導管理。
協會成立以來,在中共無錫市委和無錫市人民政府的關心支持,在無錫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無錫市民政局的指導下,堅持“溝通政企關係,竭誠為會員服務,最佳化無錫投資環境”的宗旨,開展了一系列活動,不斷做好協調、指導、服務的各項工作,努力增強服務功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得到了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會員企業的認同,多次被無錫市民政局評為先進社團,曾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表揚。無錫市協會在全國同級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中是成立最早的城市之一。市協會代表曾參加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代表大會,並受到江澤民、李鵬、吳邦國、李嵐清、吳儀等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接見。協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於2004年12月勝利召開,選出了協會新的組織機構,並聘請市政府分管外資工作的領導為協會名譽會長,市各部門的主要領導為協會顧問。在五屆理事會的領導下,協會將真正成為外商投資企業之家。
協會會員的義務與權利
權利: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對協會工作可提出建議、質詢、批評;要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可申請退出協會。
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入會對象和手續
1、入會對象:凡是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和國外境外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駐錫機構,承認協會 章程,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
2、入會手續:認真填寫入會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後將申請表郵寄或送達協會秘書處。
協會章程
無錫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2004年12月17日 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無錫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 WUXI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EMENT(縮寫WAEFI)。
第二條協會是由無錫市內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外商在無錫市從事投資業務和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及其他有關組織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經政府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並受無錫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民政局的指導和管理。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根據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在無錫市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協會工作接受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協會的職能:
協會應是宣傳外商投資企業整體形象的舞台;代表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利益的平台;反映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和建議的視窗;獲取政府法律法規信息的中心;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困難的綠色通道;為會員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的機構;聯繫政府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橋樑。
第六條協會的具體工作:
(一)宣傳政府改革開放、利用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無錫市的投資環境;
(二)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三)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
(四)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接受會員申訴,幫助協調有關事宜,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五)舉辦各種培訓、研討、講座;
(六)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動態”和編印《法規選編》,宣傳改革開放成果,介紹會員動態,報導協會工作,提高協會和會員的知名度;
(七)組織會員參加各類展覽、展銷和考察活動;
(八)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相互了解與溝通,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九)加強與海內外有關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為吸引外資服務;
(十)負責召集全市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例會。
(十一)做好外資(獨資)企業歸口管理工作,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1、在無錫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和外國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駐錫機構,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涉外律師事務所),擁護協會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均可申請加入協會為單位會員。
2、本市所轄市、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台胞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擁護協會章程,願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均可申請加入無錫市協會為團體會員。
3、承認協會章程,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五)要求協會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申請退出協會。
第九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指單位會員和團體會員);
(三)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申請參加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經會長辦公例會批准,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有關手續和發給會員證,報理事會備案。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按通常規定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在會員中民主協商提名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與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二)制訂、修訂協會章程;
(三)聽取、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情況報告;
(四)選舉、組成理事會;
(五)決定協會的終止。
第十二條協會領導機構是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工作計畫並負責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與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五)增補、罷免理事有提名和建議權。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可調整、增補部分理事,但數額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每屆至少召開二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託代表,被委託的代表行使理事職權。
理事調離所代表的會員單位,即自然不再擔任理事職務,缺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總人數的50%左右。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的第(一)、(二)、(五)、(六)、(七)、(八)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為會長辦公例會成員。會長辦公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二條規定的(一)、(二)、(五)、(六)、(七)項職權。會長辦公例會一年至少召開二次,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延長,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管理與登記機關批准方可任職。會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例會。
第十七條協會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例會決定。
第十八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政策、法規;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協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例會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其決議會員代表大會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例會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榮譽名銜和人選由會長辦公例會決定,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一條經費來源
(一)單位會員與團體會員的會費,每年繳納一次;
(二)會員、有關單位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協會舉辦的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二條協會遵守無錫市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財務核算的有關規定,建立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財務,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並報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協會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終止時,應由理事會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原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辦理註銷手續。並成立專門小組按規定清理與處理債權債務,在主管機關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剩餘財產按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