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貿易、投資合作、口岸開放、 流通、 開發區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規章草案, 擬訂相關政策, 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和調控措施。
(二) 負責全市商貿市場體系建設工作。 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擬訂和執行全市商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編制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 組織實施全市商貿市場體系、大宗產品批發市場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 指導城鄉 商貿服務業發展的規劃建設, 推進和完善農村和社區商貿市場體系; 調控和監測全市商貿運行狀況, 發布市場信息; 負責全市商貿領域標準化、 信息化工作。
(三) 負責推進全市商貿流通產業發展。 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工作, 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 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 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推進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 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擬訂電子商務發展的標準、政策、規則, 並做好相應推進管理工作。
(四) 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 建立重要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市場預測預警機制並進行市場引導; 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 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五) 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責任。 擬訂規範市場運行、 流通秩序的相關政策措施; 負責商業經營工作; 建立市場商務誠信公共服務平台, 推動商貿領域信用建設工作; 對特殊流通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牽頭組織商貿行政綜合執法工作。
(六) 負責全市進出口貿易管理工作。 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 編制年度進出口規劃和工作計畫; 規範外貿經營秩序, 負責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工作, 負責國際貨代企業備案登記工作, 負責機電產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 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 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 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產品進出口工作; 組織協調全市進出口企業參加重要商品交易會、 展銷會; 推進全市外貿企業國際標準實施和國際品牌創建工作; 承擔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機電產品進口國際招標工作, 管理加工貿易, 推進重要機電產品出口基地建設工作; 協調涉外部門解決外貿出口 中的有關問題, 推進貿易便利化發展。
(七) 負責全市技術貿易工作。 承擔全市技術進出口市場開拓與協調管理工作; 引導技術產業擴大技術及產品出口; 負責技術進出口項目的申報工作; 依法監督全市技術引進、 設備進口工作, 負責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管理工作; 按照分工開展國際商務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八) 負責服務貿易工作, 推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 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和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規劃, 提出政策建議;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工作; 協調推進服務外包示範區建設工作,指導市(縣)、區服務外包工作, 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組織協調服務外包產業招商工作,做好引進項目服務工作;協調服務外包人才培訓工作; 負責服務外包企業資格認定、 考核獎勵, 推進國際認證工作。
(九) 負責公平貿易工作。 組織協調全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對事務; 建立公平貿易預警機制, 組織產業損害調查, 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 參與開展反壟斷調查; 承辦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 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利用外資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外商投資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負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報批工作; 負責國家規定許可權以上、 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 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核和上報工作; 依法核准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 章程及其法律規定的變更事項; 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工作; 指導和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 會同組織實施全市招商引資宣傳工作; 承擔市利用外資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負責各類開發區的指導、 服務、 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開發區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參與全市開發區規劃和建設工作;承擔省級以上開發區的申報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市開發區的招商引資、 項目推進和園區建設工作; 協調解決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 負責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核准、 報批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和機構(金融企業除外) 並實施監督管理; 實施對外承包工程企業經營資質管理, 負責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就業中介組織經營資質初審工作; 負責對外承包工程、 勞務合作、 境外就業項目 審查和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工作; 負責對外援助項目和接受國際援助項目的管理工作;推進對外經濟合作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市對外勞務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與港、 澳、台地區的商貿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對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 政策; 指導我市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貿易工作;協調港、澳、台商投資管理工作; 組織對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十四) 負責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水、 陸、 空、 鐵、郵等各類口岸開放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負責口岸開放或關閉的調查、論證及報批工作, 組織實施口岸開放工作; 牽頭組織口岸特殊監管區域設立的申報工作, 組織實施電子口岸的規劃、 論證和建設工作; 發展口 岸物流, 推進口岸通關便利化建設工作; 督促檢查全市口岸查驗監管設施建設工作; 協調口岸各單位(海關、檢驗檢疫、 邊防等)之間的工作關係, 牽頭組織口岸單位行風評議、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文明創建活動; 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口岸重大涉外問題和突發事件; 負責全市通關人員、 貨物數據統計工作。
(十五) 負責商務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全市商務團組出國(境)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海外經貿網路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商貿隊伍業務建設工作。
(十六) 協調檢驗檢疫、 海關、 質量技術監督、 銀行、 外匯、出口信用保險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 聯繫有關協會、 商會、學會。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