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無錫市知識產權局負責本市的專利管理工作,依法開展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的查處工作,對全市商貿流通領域的專利產品的經營管理實行統一的業務指導,商務、藥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貿流通領域專利產品管理工作。各市(縣)、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貿流通領域專利產品經營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制度規範,採取積極措施,有效保護專利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杜絕專利產品不規範標註、假冒專利以及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五條 商貿流通領域專利產品經營管理主要依託本市各商業企業。商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專利產品經營管理制度,設立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管理機構,選配專職(或兼職)專利產品管理工作人員。
第六條 商業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機構和專利產品管理工作人員,在本單位智慧財產權事務分管負責人的領導和授權下,負責處理有關專利事務,具體職責包括:根據《專利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擬定經銷專利產品的登記、審查、管理制度;協助配合專利主管部門進行專利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培訓等。
第七條 商業企業應當將專利產品的銷售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軌道,建立專利產品登記、索證、驗證、行銷監管等有關管理制度。
1.專利產品登記。對專利產品的進貨、銷售、儲存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在知識產權局執法檢查時,應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2.專利產品索證。商業企業在商品採購進貨中,對於專利產品,應要求生產廠家或供貨商提交專利證書、繳納年費收據、專利登記薄副本、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以及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專利實施被許可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3.專利產品驗證。商業企業應對所經銷的專利產品進行驗證,對生產廠家或供貨商所提供的專利相關證明材料與商品是否吻合、專利權是否有效、專利申請是否受理、專利標識是否規範等情況進行逐項驗證與核實。對難以辨識的情況,應當報請市知識產權局進行檢索和確認。
4.專利產品行銷監管。商業企業應定期開展自檢,對樓層、片區、櫃組、租賃櫃檯等經營單位或個人執行專利管理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所行銷的專利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索法律狀態。
5.違法事件處理。商業企業在發現行銷專利產品中存在假冒專利、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時,應及時採取拒絕進貨、撤櫃、停售、退貨等措施;商業企業要積極配合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專利違法行為,保護自身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6.專利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商業企業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對採購人員進行《專利法》及相關知識的培訓,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7.維護智慧財產權申明。商業企業採購商品或出租經營場地,都應在契約中附加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條款,或簽訂智慧財產權專項契約,約定供貨方或承租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行銷假冒專利商品,一旦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明確由供貨方或承租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商業企業在經營場所內擱置、懸掛或張貼所經行銷售的專利產品的廣告、宣傳單,應當經本單位專利產品管理人員審查核准。
專利產品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傳媒發布或在公共場所張貼廣告,涉及專利的內容,須經國家或省級專利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否則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提供設計、製作、代理服務或者發布該廣告。
第九條 商業企業應自覺接受任何人對本單位經營活動中涉嫌假冒專利或侵犯他人專利權等違法行為的質詢和舉報,單位專利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向質詢和舉報者作出合理解釋或明確答覆,必要時可報請市知識產權局處理。
第十條 市知識產權局對在專利產品經營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商業企業予以表彰,並推薦申報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商業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專利產品經營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員予以表彰與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專利主管部門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舉報侵犯他人專利權和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註:全國統一舉報投訴熱線“12330”)。專利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十二條 市知識產權局依法對商業企業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依法查處專利產品經營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對已被認定為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的單位,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撤消該稱號。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