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理念
中國古代社會儒家思想處於絕對支配地位,“貴和持中、貴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徵。據歷史考證,孔子作為儒家思想的創始人,他是“無訟”論的奠定人和倡導者。同時,他曾經宣布其執政目標:“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另外儒家典籍記載,堯舜之世,便是一個無訟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個息訟止爭的高手。同時,清人曾說:“兩爭者,必至之勢也,聖人者其然,幫不責人之爭,而但訟其曲直。”可見,古代中國人對訴訟之冷漠,他們認為訴訟是道德敗壞的結果或表現。儒家在正面宣揚無訟的益處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時,製造了為訟以害的反面輿論。例如:“訟,終凶”、“訟不可妄興”、“訟不可長”。因而,訴訟是不吉利的應適可而止,健訟者必凶。中國古人由於崇尚無訟理念,讚揚無訟社會,力求無訟而和諧的美好世界,但必然帶來的是厭訟、賤訟,以至於訟師一類的職業,在古代中國沒有生存的土壤,為國人所鄙視。例如,春秋時期的“鄧析事件”是中國最早的賤訟證據之一。鄧析,中國最早的律師,因教人訴訟並收取代理費,被批評為:“不法先王,不事禮義,而好治怪說……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眾”,因而最終被制裁。直至清末,無訟、賤訟仍然普遍存在。
本質
矛盾不一定就要針鋒相對,而是可以化解的。今天你打官司贏了,我不甘心,明天再生個事來報復你,這樣冤冤相報何時了。正所謂冤家宜解不宜結,就是這個道理。化解一樁糾紛,總比再產生一個新的矛盾要好吧。如果調解不成,再訴訟也不遲。就像《周易》里“訟卦”之後是“師卦”一樣,如果訴訟不成,那我再出師打你,這是對於國家之間矛盾而言的。道理跟人民之間有矛盾,實在調節不成,再訴訟是一樣的。
孫子也說,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所以訴訟跟戰爭都是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才能使用,遇到矛盾首先主要還是調解。
成因分析
無訟理念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在古代中國的形成和發展存在許多有利條件,而這些諸多因素又催化了無訟理念在古代中國的傳播。它們主要表現為:⒈地理、政治、法律環境的封閉性與農耕文明
地理環境的封閉性體現為“華夷之防”,指捍衛政治法律制度的“純種”之爭,典章文化被認為最好的,因而只容許其他文化圈的人來學習我們的,而不允許我們學習他們的。孔子說過“夷狄入中國,則中國之”。這說明盡力讓其他併入中國版圖的其他民族接受我們的典章制度,即其一。其二,法典的封閉體例。從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經》6篇到《唐律》12篇,再到《明清律》7律20門,都是封閉的。其三,國家機構設定上的封閉性。例如,古代機構尚“六”觀念,暗示著一種時空的封閉性,從《周禮》六官到《尚書》六部等,都體現出封閉性。
農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國的國家政權具有農業特性;農業型文明土壤導致了農業型政治、法律的重季節、應天順時的特徵;農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對簡單或單純;農耕文明的穩定性也深深地影響了中華法律傳統。這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導致訴訟的減少。
⒉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
小農經濟社會對農業的重視是有目共睹的,而對商業和商人極端仇視。例如,《史紀·平準書》記載:“(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這表明漢代抑商政策非常明顯,表現為“困”、“辱”二字。“困”商,即對商人進行經濟打擊,主要方式有:官營禁榷;重征商稅;不斷改變幣制。“辱”商,即對商賈進行政治上的打擊,主要方式有:直接視經商為犯罪,實行人身制裁;錮商不得宦為吏;從服飾方面進行侮辱。因此,古代中國經濟上小農性和重農抑商政策,必然導致整個社會機制的農業特質,全社會呈現出農業態勢,自然對訴訟需要不旺,無訟便逐漸形成。
⒊宗法文化與宗族制度
中國古代時期,宗族制度主要表現為政治意味非常濃厚的宗法文化。宗法制度的心是嫡長子繼承制,宗法倫理文化是核心內容是“親親”、“尊尊”;而且宗法文化表現在:國的家化、君的父化和君民關係“父子格局”。同時,宗族制度的諸多社會功能體現在:經濟互助;維護宗族倫理;穩定社會秩序;維護族眾利益;敬宗收族。由此,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使國有機構和整個社會在表面無紛爭的狀態下運行而形成無訟。
⒋思想文化根源——中國文明的法自然
古代中國的文化傳統崇尚和諧,正如儒家所說:“禮之用,和為貴。”老子還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發道,道發自然。”可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法天、法地、法自然的,是對和諧的讚賞,而無訟是和諧的家族與社會在司法上要求和反映。同時,古代中國無訟的思想文化根源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認識:從法自然的文化思維到法律文化以無訟為價值取向,在根本上都只是傳統中國特有的自然農業經濟與社會結構及現實政治需求相契合的結果;傳統中國人關於自然、社會、人生、政治的思維軌跡是:政治→人生(社會)→自然;中國的傳統文化,諸如法自然、尚和諧、求無訟等都是經驗的產物,而不是超驗的。總之,中國古代文明的法自然和諧是無訟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⒌社會根源——家國一體
小農農業的發展和宗法農業生產方式的確立導致“國政”的實質是“家務”,家長制被引進行政領域,君是君父,官為父母官,訴訟被稱為“父母官訴訟”。有學者認為:“探索中國訴訟原理,也可以從父母早斥子女的不良行為,調停兄弟姐妹間的爭執這種家庭的作為中來尋求。為政者為父母,人民是赤子,這樣的譬如從古以來就存在於中國的傳統中。事實上,知州、知縣就被呼為‘父母官’、‘親民官’,意味著他是照顧一個地方秩序和福利的‘家主人’。知州、知縣擔負的司法業務就是作為這種照顧的一個部分的一個方面而對人民施與的,想給外名稱的話,可稱之為‘父母官訴訟’。”因而,家國一體化的存在,使訴訟在古代中國沒有生存的土壤,導致“父母官”調處息訟,求和諧的解決糾紛方式頗受歡迎。
⒍政治根源——和諧穩定
對和諧與穩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國統治者的永恆目標。訴訟通常涉及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家一族,甚至使幾代人不能了結訴訟,勝訴者固然心安理得,但敗訴者絕不甘心,因而會造成社會秩序動盪。同時,訴訟也會影響生產,甚至造成家破人亡,生產更多的盲流大軍,影響社會秩序穩定,這為統治者所忌諱。為了避免訟累造成的不安定因素,統治者極力推崇息訟、無訟,以減輕社會負擔,增加國家稅收收入。另外,有些訴訟由於執法者貪贓枉法、玩法行私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造成官民的嚴重對立,使固有矛盾更加激化,而成為大動亂的誘因和導火線。
理念現代思考
中國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說過,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套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單是推行法律和法庭,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而破壞禮治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前面也說了,矛盾不一定非要針鋒相對,而是可以化解的。今天你打官司贏了,我不甘心,明天再生個事來報復你,這樣冤冤相報何時了。正所謂冤家宜解不宜結,就是這個道理。道德為本,規矩是末,有道德的人自然會守規矩,千萬不能捨本逐末,只有社會和諧穩定了,人民才能安居樂業,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一定要顧大局,識大體,明大義,所以無訟在任何時候都是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