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全國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建立全國統一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信息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推進銷售備案的網上辦理及備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詢等工作。
經營主體首次申請備案,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台向其發放備案主體編號和所對應的二維碼。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在實體經營場所或網路銷售平台標明備案主體編號或所對應的二維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主體應當及時通過信息平台辦理備案註銷:終止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業務的;營業有效期屆滿的;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企業法人已辦理註銷登記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經營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備信息等有關情況應當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公開。
辦法規定
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應當在開始銷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平台向其註冊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銷售備案手續,並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經營主體信息和銷售設備信息。
銷售應當取得型號核准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未辦理銷售備案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情況和檢查結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提供虛假備案材料行為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此外,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有保密的義務。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