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歷程
20世紀50年代,日本開始了保護國粹的計畫,承認傳統藝術大師精湛的技藝,而將這些傳統技藝視為受人呵護、被人賞識、利用和經營的資產或資源的思想可追溯到明治時代。
“二戰”前,日本的遺產保護多以皇室有關的東西為中心,焦點集中在具有美學價值、鑑賞價值的美術工藝品和社寺所有的文物。例如,早在明治四年(1871年),日本政府就頒布了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護方案》和最早的近代法津《古寺廟保護法》(1897),對“文化財”(即文化遺產)實行制度化保護。然而,1949年1月22日奈良法隆寺金堂壁的大火成為其隨後頒布《文化財保護法》的直接導因(後來日本的“文化財保護日”也定於每年的1月22 日,以警示世人)。
1950年,日本政府在綜合了原《國寶保護法》、《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等舊法律的內容後形成了《文化財保護法》,並於同年5月頒布,從而確立了有關文化財指定、管理、保護、利用、調查的制度體系,完善了保護的內容。
這是世界範圍內率先將文化遺產納入國家法規進行制度化保護的重要舉措,在日本被視作“第一法規”,不僅將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同時作為並列的保護對象,而且還將“重要無形文化財持有者”(即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置於重要位置,為此專門建立了“人間國寶認證制度”,明確規定了“認定”及“解除認定”的許可權和程式。
內容界定
根據日本政府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其中最為突出的是將文化財分為“有形文化財”、 “無形文化財”、“民俗文化財”、“紀念物”和“傳統建造物群”五類:
1.“有形文化財”——建築物、繪畫、雕塑、工藝品、書法、典籍、古文書、等有形的文化財物中,歷史價值或藝術價值較高者(包含與之成為一體、對其價值的形成有意義的土地及其他物品,包括考古資料及其他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歷史資料)。
2. “無形文化財”——戲曲、音樂、傳統工藝技術及其他無形的文化資產中,歷史價值較高者。
3.“民俗文化財”——與衣食住行、傳統職業、信仰、節慶活動等相關的風俗習慣,民俗民藝以及在這些活動中使用過的衣物、器具、住房及其他物品。它們對理解日本國民生活方式的演變不可或缺。民俗文化財進一步分為 無形民俗文化財和有形民俗文化財。
4.“紀念物”——貝冢、古墳、都城址、城址、舊宅及其他遺蹟中,歷史價值或學術價值較高者;庭園、橋樑、峽谷、海濱、山嶽及其他風景名勝地中,藝術價值或觀賞價值較高者;動物(包含生息地、繁殖地和遷徙地)、植物(包含其生長的土地)及地質礦物(包含產生特異自然現象的土地)中學術價值較高者。
5.“傳統建造物群”——與周圍環境成為一體、構成歷史景觀的傳統建造物群中,具有較高價值者。如老街道等人造風景。
框架形成
日本對“無形文化財”的保護極其重視。首先是制定保護措施。最初文化財保護委員會只是對那些處於狀態的藝能和工藝技術加以記錄並給予資金援助,而有代表性的卻沒有面臨消亡的傳統藝術和工藝並沒有納入進去。1954年提出了 “重要無形文化財”的指定製度,對那些藝術上有很高價值,在舞台藝術史、工藝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具有藝術價值或歷史地位,並具有地方特色、流派特色的無形文化財加以指定。而且對“高度體現舞台藝術、高度習得工藝技術”的身懷絕技的個人或群體採取認定方式,一種是“個人認定”(個人持有的情況下),一種是“綜合認定”(多人持有的情況下)。當時新聞媒體把擁有“個人認定”榮譽的個體稱為“人間國寶”。1979年,日本又頒布了《國家指定選擇的民俗文化財》,其中認定“重要的無形文化財”共80項。
1975年,日本政府在重新修訂《文化財保護法》時,考慮到傳統的文物修復技術後繼無人且修復材料生產困難等問題,繼而增加了 “文物保護技術的保護”一節,提出“文化財保存技術”的概念,不是強調這種技術是多么稀缺珍貴,而是從保護文化財的角度來看這種技術必不可少,並把這一技術定義為:
1.(有形文化財、有形民俗文化財、紀念物等)有形文化財的修理、復舊、復原、模寫、模仿製造等技術和技能;
2.有形文化財修理所需材料的生產、製造,用具的製作修理等技術和技能;
3.舞台藝術、工藝技術、民俗舞台藝術等所需的製作、修理以及材料的生產、製造等技術。
被核定為選定保存的技術有木製雕刻的修理、漆器工藝品的修理、屏風捲軸的修理、裝裱用紙的製作、建築物的修理、鍛鐵的製作、日本漆的生產等技術以及所用用具的製作技術等。
將傳統的文物保護技術作為無形文化遺產來保護,是無形文化遺產認識上的又一個進步。
在此次法律修改案中還提出了 “保護團體”的概念,團體的代表人即使去世,該團體仍擁有該稱號,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取消稱號。就這樣,文化財保護框架基本形成,對技能持有個人或持有團體實行3種認定措施:“個人認定”、“綜合認定”和“團體認定”,在舞台藝術領域實行“個人認定”和“綜合認定”,在工藝領域實行“個人認定”與“團體認定”。
其次是選定無形文化財的保護措施,其保護範圍比指定範圍廣。
第三是記錄保護措施,對文化財進行調查並做記錄:攝影、錄像、錄音、圖形,及其創作流程等的文字記錄。
第四是重視文化傳承,鼓勵人才培育,舉辦各種研修會選拔人才。
第五是國家對文化財的保護提供資金援助。對技能“保持者”(個人認定)培養傳承人和磨練自身技藝給予資金援助,現在是每年200萬日元。對“保持團體”或地方公共團體舉辦的人才培養事業,國家也給予一定的資助。
第六是文化財的公開、公示。舞台藝術方面,與國立劇場、國立能樂堂、國立文樂劇場等大型劇場定期聯合舉辦藝能鑑賞會;工藝技術立面,定期舉辦展覽會,對社會公開展示傳統技藝;民俗方面,建立民俗資料館等。對於以上文化財的公開、公示,國家也給予一定的資金援助。
至2007年10月,日本有重要無形文化財藝能保持者57人,其中11人為綜合認定;工藝技術保持者59人,其中14人為團體認定,選定保存技術個人認定為51件,團體認定為24件。重要無形文化財為252件。
走向國際
日本關於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實踐,首先影響了韓國,1961年韓國借鑑並採納了這一保護舉措而頒布《無形文化財保護法》,並於1964年實施。之後,逐漸在菲律賓、泰國、美國和法國等國家得到了回響,類似的保護計畫相繼展開。
然而在西方,法理學家把智慧財產權被視為一種資產,他們把著作權和專利定義為將智慧加以物化。但是,那些集體的文化創造卻因沒有文字記載或記錄,對其價值的檢定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這也是這一概念為國際認可遲緩的原因。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屆大會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引出了“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概念。為人類共同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了永久性的、科學的有效制度,由此全世界才有了一個共同的認識文化和自然價值的準則。
197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遺產保護的第一次中期計畫(1977-1983)中首次提及文化遺產由“有形”和“無形”兩部分組成。然而,隨著保護文化遺產和自然工作的深入,對一些傳統民間文化技藝保護的疏漏漸漸暴露。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遺產的認識,以及遺產的立法等方面也存在一個不斷發展和逐漸完善的過程,通過遺產實踐發現,在對遺產的分類上僅以文化-自然二分法來劃分遺產過於寬泛。1982年,世界文化政策會議(墨西哥市)承認後來被稱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一類問題越來越重要,並將“非物質因素”納入到了有關文化和文化遺產的新定義中。
1982年,教科文組織成立保護民俗專家委員會,並在其機構中建立了 “非物質遺產處”(Section for the Non-Physical Heritage),專門處理相關的事務。也就是說,隨著國際組織對遺產認識的提高和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繼出現,而“物質、非物質遺產”的概念便是新認識的產物。
1989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5屆大會通過了《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書》(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建議要求各會員國充分意識到大量包含豐富的文化特性和各地民族文化淵源的口頭遺產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應當採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對那些容易受到嚴重威脅的遺產進行必要的鑑別、維護、傳播、保護和宣傳。
隨著人們在長期的探索實踐中不斷完善對世界遺產的認識,一些新的理念和概念相繼出現。而在此過程中,由於受到日本遺產保護法律相關概念和分類的影響,同時“無形文化遺產”這一概念被逐漸引入國際社會,其名稱後來亦被由日語“無形文化財(むけいぶんかざい)”直接翻譯成英語“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繼而為國際採用。不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中文版正式檔案中,仍沿用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稱謂與之對應,且類似的情況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法語、西班牙語、俄語等多個版本的正式檔案中亦有體現。
1997年,為了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緊急現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29屆大會通過了《人類口頭及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1屆會員國大會的會議中,以“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稱謂代替了“民間傳統文化”,同年5月18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松浦晃一郎在巴黎鄭重宣布了包括中國崑曲、日本能樂、韓國宮廷宗廟祭祀禮樂在內的首批19項“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傑作)”。
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召開的第32屆會議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其目的在於保護口述傳統和語言表達、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宗教儀式、節日、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和傳統手工藝相關的技術。公約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代相傳的,但同時又不斷被社會群體進行再創造。這是一項關於“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 相關詳細內容可參閱【 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 ]
參考文獻
1. 陶立璠、櫻井龍彥主編.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論集.北京:學苑出版社 2006
2. 劉紅嬰.世界遺產精神.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
3. 周耀林、王三山、倪婉主編.世界遺產與中國國家遺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
4. 中國文化遺產
5. 中國文化網
6.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信使
7.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網站
8.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網·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博物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