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烏魯木齊市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文憑假證件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是指未經批准,擅自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張貼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和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自覺維護城市容貌。對違反本規定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向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或公安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者,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或公安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的產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設施整潔美觀的義務;發現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應當及時進行清理。
第七條利用塗寫、刻畫、張貼的形式制售假文憑、假證件,涉及通訊業務的,由公安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通訊經營單位在24小時內註銷違法行為人的通訊工具號碼。
第八條通訊經營單位接到公安部門的通知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註銷違法行為人通訊工具號碼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公用設施、牆體、線桿、樹木及其他設施上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亂塗寫、亂刻畫、亂張貼涉及制售假文憑、假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行政綜合執法人員和人民警察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