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交通局

根據《中共烏魯木齊市委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烏魯木齊市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市黨發〔2002〕8號)精神,設定烏魯木齊市城市交通局(以下簡稱市城市交通局)。市城市交通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路交通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的工作部門。

職能調整

劃入的職能

1. 市建設委員會承擔的城市客運、公共運輸管理職能。

2. 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承擔的組織協調全市交通運輸職能、交通戰備工作職能。

3. 自治區交通廳承擔的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有關行業管理職能。

轉變的職能

1. 將交通行業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等事務性工作交給社會中介機構。

2. 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解除與所屬企業的行政隸屬關係,不再直接管理所屬企業。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市城市交通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公路交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研究擬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定全市公路交通和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發展中長期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配合、協調國道、省道建設工作,指導全市縣鄉道路建設。

(四)指導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引導交通行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負責客貨運輸、公共運輸、出租汽車、汽車維修、汽車配件、裝卸搬運、運輸服務等交通行業的管理;負責許可權內涉外道路運輸的審核;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使用和服務資格許可制度;負責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有關行業管理工作。

(六)負責客貨運輸站點、公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七)貫徹執行交通行業科技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範,推動交通行業科技進步。

(八)負責全市交通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行業服務質量。

(九)負責全市交通運輸的組織協調,承擔全市交通戰備工作;組織重點物資、抗災搶險和緊急客貨運輸的調控。

(十)組織、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精神文明和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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