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背景
根據《烏蘭察布市委政府關於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烏黨發〔2009〕26號)精神,結合我市水利工作實際,設立烏蘭察布市水利局,為主管水行政的烏蘭察布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全市所有河流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製定全市性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國家級、自治區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烏蘭察布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對水行業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劃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全市各流域、區域以及所有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所有河流湖泊的水功能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水水資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全市境內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約型社會建設工作,編制、審查水行業基建項目書。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轄區內所有河流、水域、水庫(包括國管、區管、市管水庫)及河口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和跨旗縣市區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
(七)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烏蘭察布市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全市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市農田草牧場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九)負責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旗縣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辦理跨盟市河流有關涉水事務。
(十一)指導全市各項水利工程的規劃、勘測、設計工作。
(十二)承辦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核定烏蘭察布市水利局行政編制為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正科7名〈含機關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5名),科員1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烏蘭察布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烏蘭察布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烏蘭察布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烏蘭察布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烏蘭察布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烏蘭察布市水利局牽頭,會同烏蘭察布市國土資源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烏蘭察布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上的指導。開發區、新區水資源開發利用按照烏蘭察布市政府的規定,由烏蘭察布市水利局管理。
(四)國家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開採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統一考慮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資源狀況和生活用水、農業用水、工業用水的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採限量。開採礦泉水、地熱水,用於商業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如礦泉水廠、溫泉賓館、地熱電廠等),憑取水許可證向國土資源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並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開採限量開採。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烏蘭察布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烏蘭察布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